分包工程履约代表签字确认即生效,发包人不直接担责-巩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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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30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0日,陕西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10号地分包合同》,约定广州某建集团将巩义某置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开发的10号地土建及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工作并退场后60日内,广州某建集团需支付至工程量的85%;同时指定杨某生为履约代表,权限为“代表广州某建集团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履行合同”。
2022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13,518,286.95元。2021年9月20日,广州某建集团出具《工程预(结)算书》,确认合同外项目价款1,492,257.96元,由杨某生、经营成本管理人吕某等人签字。2023年10月30日,广州某建集团出具《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14,716,472.12元,并出具《分包单位退场确认单》,载明原告已退场,同样由杨某生、吕某等人签字。原告认可广州某建集团已支付11,450,000元。2024年4月24日,原告向广州某建集团开具了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微信送达。
法院判决:广州某建集团需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9,001.3元及利息(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驳回原告要求巩义某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合同指定的履约代表签字确认的文件,对总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分包商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发包人)付款。
本案中,广州某建集团辩称“杨某生等人无权签字”,但法院认为:合同白纸黑字指定杨某生为履约代表,且其签字确认了结算书和退场单,这些文件就代表公司行为,总包方必须认账。同时,原告作为合法分包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权跳过总包方,直接找开发商要钱。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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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权限要写清楚,别等出事才“甩锅”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随便写个“甲方代表”就完事,事后又说“他没这个权”。本案中,广州某建集团吃大亏——合同明确写了杨某生能代表公司处理工程款,他签了字就得认!企业实操建议:- 签合同时,必须写明代表的具体权限(例如:“张三有权签字确认500万元内工程款”),避免模糊表述。
- 内部要书面通知所有合作方:“只有李四能代表我司签结算文件”,换人时及时发函更新,别让对方“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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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别拖拉,签字确认是“护身符”
原告能胜诉的关键,是手里攥着总包方签字的结算书和退场单。反观广州某建集团,既不否认文件真实性,又拿不出反证,只能败诉。企业实操建议:- 完成施工后,立即要求总包方/发包方在《结算确认单》《退场单》上签字盖章,拍照留存。
- 如果对方拖延,用微信/邮件书面催告:“请3日内确认,否则视为认可”,避免口头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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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是“挡箭牌”,该开还得开
广州某建集团辩称“原告没开发票,所以不用付款”,但法院指出:合同要求退场后60日内付85%,原告在诉讼中已补开发票,利息只从开票日起算。企业实操建议:- 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票(例如退场后10日内),别等到被起诉才补,否则可能多赔利息。
- 开票后务必保留送达证据(如微信截图、邮寄回执),口头说“发了”法院可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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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别幻想“找开发商要钱”
原告起诉巩义某置置业公司,想让开发商直接付钱,但法院明确:只有“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无资质个人)才能突破合同告开发商。本案中原告是正规公司,合同合法有效,就只能找总包方要钱。企业实操建议:- 分包商接活前,查清总包方实力:如果总包方是“皮包公司”,宁可不做,也别指望开发商兜底。
- 开发商付钱时,要求总包方在付款凭证上写明“此款含分包工程款”,避免后续扯皮。
一句话总结: 工程款纠纷中,企业最怕“签字不认账、结算没凭证”。合同写清权限、及时书面确认、规范发票流程,就能堵住90%的风险漏洞。下次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明确“谁有权签字”,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