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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确认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宜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87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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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684民初9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9月5日,宜城某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亲笔给刘某涛、刘某付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刘某涛、刘某付后期所建厂房工程款120万元,欠款人某甲公司(印章),何某(签字)"。2014年12月19日,某甲公司与刘某涛、刘某付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商量决定,将甲方应付乙方的120万元工程款和甲方出资的66万元,共计186万元借给宜城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签字之日生效"。2014年12月21日,某甲公司、刘某涛、刘某付(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于2014年12月21日在甲方处借款本金186万元,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借用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乙方自愿用其公司在荣豪小区内在建房屋向甲方设定抵押清偿"。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协议上盖章,刘某涛、刘某付、屈某、王某、杨某、杨某超在协议上签字。同日,某乙公司给某甲公司出具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交款单位宜城某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86万元"。王某在借据上注明"本借据与原件相符。此借款186万中含有36万违约金,故某乙公司实际借款150万元"。2016年,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出裁定,解除对某乙公司186万元中的120万元的查封。2021年11月1日,刘某涛、刘某付曾就本案债权提起诉讼但被驳回起诉。2023年1月14日,何某出具证明称"2014年我已把某乙公司欠我的186万中的120万元经三方同意转抵给了刘某涛和刘某付,并签订了有关协议"。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偿还刘某付、刘某涛借款120万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本案的核心启示:三方协议就是最好的"通知"!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债权转让必须单独给债务人发个"通知"才有效。但本案告诉我们:当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坐在一起签了协议,就等于完成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新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债务人要钱!

某乙公司一开始振振有词:"我们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这120万元跟我们没关系!"但法院看了三方签的《抵押借款协议书》后直接驳回了这个说法。为什么?因为协议里清楚写着"乙方(某乙公司)在甲方处借款本金186万元",而甲方包括了刘某涛、刘某付和某甲公司。这等于某乙公司自己签字承认:这186万元里有120万元是欠刘某涛、刘某付的!这比单独发个通知更有说服力。

企业必须避开的3个"坑",否则可能白丢钱!

坑1:以为"没收到通知"就能赖账
某乙公司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法院根本不买账。因为三方协议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防范建议

坑2:只留复印件,关键证据"失效"
刘某涛、刘某付2021年第一次起诉时吃了大亏——只提交了协议复印件,法院以"无法证明债权人资格"驳回起诉。2023年他们补充了何某的书面证明和法院已有裁定才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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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3:借据上随意备注,反而"坑"了自己
某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在借据上手写"实际借款150万元",想证明120万元债权不成立。但法院认为:这是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之间的事,不影响刘某涛、刘某付主张120万元。
防范建议

特别提醒:债权转让的"黄金法则"

  1. 三方到场,当场签字
    原债权人(A)、新债权人(B)、债务人(C)必须三方一起签协议,写明"A将对C的XX元债权转让给B"。这样债务人C就无法以"没通知我"为由耍赖。

  2. 金额写死,不留活口
    协议中必须明确写清:"转让债权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整(大写)",不要写"约""左右"等模糊表述。本案中《合作协议》写明"120万元工程款",成为胜诉关键。

  3. 原件保管,比钱还重要
    曾有企业因火灾烧毁合同原件,百万债权无法追回。建议:

    • 重要合同扫描备份到公司云盘
    • 原件锁在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
    • 每季度检查一次文件完整性

一句话总结:债权转让不是发个微信通知就行!必须让债务人坐在桌前,三方白纸黑字签协议,才能稳稳拿到钱。否则就像本案某乙公司,明明以为能赖掉120万元,结果法院一查协议,乖乖掏钱还外加1万5千多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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