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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事故后需个人偿还垫付款 - 仙桃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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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68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1月17日上午,李某驾驶无号牌“标旗”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仙桃市西流河镇下查村驶往西流河镇竹林村。06时10分左右,当车沿消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KM+500M路段,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5年2月10日,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290041****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仙桃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案涉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5年1月17日向湖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仙桃市受理点发出《救助基金申请垫付通知书》。经审核批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仙桃市某医院垫付12454.1元。
后经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催讨,李某未向其偿还垫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2454.1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得很清楚:如果车辆没买交强险,出事后救助基金垫了钱,责任人必须自己还!
法律依据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如果没买保险就上路,发生事故后,救助基金垫付了抢救费,基金管理人(比如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有权直接找事故责任人追讨这笔钱。法院为啥判李某还钱?就是因为他的车根本没投保,还撞了人负全责,法律白纸黑字写着“垫了就得还”。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1. 别侥幸“省小钱”,否则赔大钱
    很多企业(尤其是物流、运输类公司)觉得交强险“可买可不买”,或者用非机动车(如本案的三轮车)代替机动车逃避投保。但一旦出事,没保险就意味着企业要自掏腰包赔钱——不仅要付伤者医疗费,还得还救助基金的垫付款,外加诉讼费、利息,分分钟损失上万。记住: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不买就是埋雷!

  2. 员工用车必须“上保险、严管理”
    如果企业让员工开自己的车送货、跑业务(比如本案李某开的私人三轮车),一定要查清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建议:

    • 签订用车协议时,强制要求员工提供保单证明;
    • 定期抽查车辆保险状态,过期未续保的立即停用;
    • 培训员工明白“没保险=自己扛责”,避免员工图省事不买险。
  3. 垫付抢救费要“留证据、快追偿”
    如果企业是基金管理方(如保险公司、公益组织),垫钱时务必做到:

    • 保留全套材料:事故认定书、垫付通知书、转账记录、催款通知(像本案中银行回单、邮寄记录都成了关键证据);
    • 垫付后7天内书面通知责任人还款,避免拖延导致证据失效;
    • 别怕“撕破脸”,法律支持你追讨,拖得越久对方越可能赖账。

一句话总结:交强险是“护身符”,不是“ optional 选项”。企业管车用车,务必把保险当成安全底线——省了保费可能省了钱,但出事后赔的可是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