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货两年后提质量问题法院不支持-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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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0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4日,宜都某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正置业公司)与宜都某玺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玺石材经营部)签订《小西湖天泽水岸石材供货合同》,约定某玺石材经营部向某正置业公司供应黄锈石荔枝面等石材,双方对规格、单价作了约定。合同约定:货到后双方当场清点验收,签字视为交付完毕;结算方式为“实际用量,据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某玺石材经营部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供货,石材及安装电梯门套价款合计470822.74元。截至2018年12月29日,某正置业公司仅支付265000元,剩余205822.74元未付。
某正置业公司辩称:某玺石材经营部供应的黄锈石荔枝面石材存在褪色、色差大等质量问题,导致其另行采购石材并产生损失,故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反诉索赔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 某正置业公司需支付某玺石材经营部欠款205822.74元;
- 驳回某玺石材经营部关于利息的请求;
- 驳回某正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收货后不及时验货,等于默认质量合格!
本案看似是“石材褪色”的小纠纷,实则暴露企业交易中的致命漏洞:收到货后发现问题却拖延处理,超过法定期限再主张权利,法院直接不支持! 具体教训如下:
1. 验货不是“走过场”,签字即担责!
合同明确约定“货到双方当场清点验收,签字视为交付完毕”。某正置业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却在两年后才以“石材褪色”为由拒付货款。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买方收货后发现问题,必须在合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内通知卖方。本案中,某正置业公司收货超2年才提质量异议,法律上直接视为“质量合格”,货款必须照付!
企业应对:
- 收货时当场验:指定专人对照合同核对材质、颜色、数量,发现问题立即书面记录(如拍照、写情况说明),并让卖方签字确认;
- 别怕“撕破脸”:若卖方拒绝签字,立刻发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留痕),写明“XX年X月X日收到的XX石材存在XX问题,要求更换”。
2. 微信随口一问≠有效维权!
某正置业公司曾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问某玺石材经营部:“你这两种石材怎么回事?”,但未具体说明问题(如“黄锈石褪色”)。法院认为:模糊提问不算有效质量异议,必须明确指向具体问题(如“2018年12月12日到货的黄锈石荔枝面存在褪色,不符合合同约定”)。
企业应对:
- 沟通要“钉钉子”:微信/电话提质量问题时,必须写清:日期+货物批次+具体缺陷+合同依据(例:“2023年5月10日到货的500㎡黄锈石荔枝面(合同编号XXX),铺装后出现大面积褪色,违反合同第3条质量标准,要求5日内书面答复”);
- 24小时内补书面通知:口头沟通后,务必发正式函件并保留送达证据。
3. “实际用量结算”不等于“用多少付多少”!
某正置业公司主张“未使用的石材不付款”,法院却指出:合同约定的“实际用量”是指买方实际下单量,而非铺装量。因为石材是按工程进度“随用随订”,未使用可能是设计变更或保管不善所致,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企业应对:
- 合同写清结算规则:若要求“按铺装量结算”,必须写明“以实际铺装验收面积为准”,并约定未使用石材的退还流程;
- 拒收问题货物:若当场验出质量问题,直接拒签送货单,并书面要求卖方换货,避免后续扯皮。
一句话总结:
企业收货后,发现问题必须“当场验、当场记、当场通知”——拖过2年再维权,法院直接判你输!
(注:本文改名规则: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宜都某正置业有限公司,宜都市金玺石材经营部→宜都某玺石材经营部,杜响亮→杜某亮,马鹏→马某,刘高云→刘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