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交付开发商必须赔钱,但办证期限未到不算违约-天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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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9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0日,刘某与湖北天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720,000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天门市汉旺·世纪城C区某商铺。合同规定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在2022年4月15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需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约定,房屋交付后180天内应办理房产证,逾期则按日支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刘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清全部房款。从2023年6月1日起,刘某开始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房,刘某于2025年1月24日自行收房并使用房屋。
法院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需向刘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184元(从2022年4月16日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但驳回了刘某要求办理房产证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房屋刚于2025年1月24日实际交付,180天办证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违约。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点:开发商拖着不交房,一天就得赔一天钱;但房子刚交还没到办证时间,就不能算你违约。很多企业栽跟头,就是因为没搞清这两条“时间线”的区别。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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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铁规矩”,拖一天赔一天
合同里写的交房日期(比如本案的2022年4月15日),就像企业给客户的“交货承诺期”。一旦超期,哪怕客户自己收了房(比如本案刘某2025年1月才收房),你也要从超期第一天开始算违约金。本案开发商拖了快3年,光违约金就赔了5万多!
企业该怎么做?- 开发前留足缓冲期:比如合同写“2022年6月交房”,实际按“2022年3月”规划进度,避免天气、审批等意外导致超期。
- 超期前主动沟通:真赶不上工期,提前发书面通知给客户,协商延期或补偿方案(比如免1个月物业费),比直接违约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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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间=“从交房日重新计时”,不是合同约定日
很多人误以为“2022年4月15日交房,就得在2022年10月15日前办证”。大错特错!法院明确说了:办证期限是从实际交房日起算180天(本案房子2025年1月才交,办证期限应到2025年7月)。企业如果按合同原定交房日算期限,反而会白白挨告。
企业该怎么做?- 建立“交房-办证”动态台账:每套房实际交付当天,系统自动标记180天倒计时,到期前30天启动办证流程。
- 避免口头承诺:客户问“什么时候能拿证”,一定回复“按您收房日期往后180天内”,别拍脑袋说“明年就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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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学本案开发商“玩消失”
本案某某房地产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直接缺席,结果丧失答辩机会,只能乖乖赔钱。现实中,很多企业觉得“小案子不用理”,结果因缺席判决背上更大损失。
企业该怎么做?- 设立法律风险预警岗:收到法院/仲裁通知,24小时内必须上报法务或外聘律师,千万别拖。
- 养成“留痕习惯”:和客户的所有沟通(比如延期交房协商),都用书面形式(微信、邮件算数),避免“空口无凭”。
一句话总结: 交房时间管得严,超期就得真金白银赔;办证时间弹性大,从实际交房日再算180天。企业只要盯紧这两个“时间开关”,就能避开八成类似纠纷。房子盖得再漂亮,合同执行不到位,最后也是给客户“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