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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纠纷中总包方不得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宜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77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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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1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1日,宜城某建公司与宜城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宜城某局鄢城派出所综合办公楼及门卫房接警室维修改造项目,合同价为2017700元。2015年10月22日,宜城某建公司与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签订了《宜城市鄢城派出所弱电系统集成合同》,张某作为宜城某建公司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合同约定:宜城某建公司将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分包给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为338000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40%即135200元;项目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60%即202800元。

合同签订后,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按约完成安装工程并交付给宜城某建公司,工程通过了宜城某局的竣工验收。2017年9月27日,经宜城某局委托,宜城市审计局对工程进行审计,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审计价为209527.66元。截至原告起诉时,发包方宜城某局已向宜城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227961.7元,但宜城某建公司一直未向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宜城某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9527.6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总包方,不能因为发包方没给你钱,你就理直气壮地不给分包方付款!

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发包方都没给我钱,我哪有钱给分包商?"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本案中,宜城某建公司就以"应向发包方宜城某局主张权利"为由拒绝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简单说就是,你和谁签了合同,就要对谁负责。宜城某建公司与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那就必须向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付款,不能因为宜城某局没全额付款就推卸责任。

同时,法院还驳回了宜城某建公司"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为什么呢?因为湖北某信公司襄阳分公司能证明他们一直通过工作人员杨某向张某(合同授权代表)催要工程款,这些催收行为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提醒我们:催收欠款一定要留证据!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书面函件都可以,但必须能证明"谁在什么时候向谁主张了权利"。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明确付款责任,别找"背锅侠":签订合同时就要想清楚,你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如果是总包方,就要对分包方负责;如果是分包方,就只能向总包方要钱,不能直接找发包方。别幻想"发包方没给你钱,你就可以不付分包款",法院不会支持这种"三角债"推卸行为。

  2. 及时催收,保留证据:工程款拖欠是常见问题,但催收一定要讲究方法。打电话要记下时间、对方姓名;发微信要明确表达"要求支付XX项目XX元工程款";发书面催款函要通过邮政EMS并保留寄送凭证。本案中,正是因为有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才避免了"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3. 审计结果可作为结算依据:很多企业认为"审计价比合同价低,就不能按审计价结算"。但本案明确显示,经过合法程序的审计结果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约定清楚:"工程款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避免后期扯皮。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工程建设领域纠纷多发,但只要记住"谁签约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做好合同管理和证据留存,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别等到对方起诉了才后悔当初没留证据,更别幻想能用"上家没给我钱"来搪塞下家——法院判决已经说得很清楚:合同的相对性,是你无法逾越的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