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实际施工人仍需支付工程款-远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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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民终15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林某承接宜昌瑞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东方广场A、D栋房屋建设。因林某无施工资质,借用宜昌凯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签订D栋施工合同,借用泸州某十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A栋施工合同。林某作为A、D栋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工程款由瑞某置业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某。
2014年左右,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总经理王先朝经人介绍认识林某、邓某,双方约定由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承接东方广场A、D栋的防水施工。邓某作为施工方代表与当阳某子防水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屋面防水28元/平方米、卫生间等18元/平方米。合同首页施工单位处载明为宜昌凯某建筑工程公司,但无该公司签字或盖章。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按约施工后,邓某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完工单,载明工程款193601元,落款为“东方广场项目部,经办人邓某”。
工程完工前后,林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80000元。此后,当阳某子防水公司多次向邓某、林某、瑞某置业公司追讨未果。2019年,四方商议将债务转移给瑞某置业公司(因瑞某置业公司欠林某工程款)。6月12日,林某和瑞某置业公司陈万辉在《转账债务协议》上签字盖章,约定由瑞某置业公司支付80000元,但当阳某子防水公司王先朝未签字盖章,也未领取协议原件。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林某、邓某共同支付当阳某子防水公司工程款55000元(扣除凯某公司已付的25000元)及利息,瑞某置业公司在欠付林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债务转移必须拿到债权人“白纸黑字”的同意,否则实际施工人照样要自己掏钱!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三方协议就能把债务甩出去,但本案中林某和瑞某置业公司都栽了跟头——协议上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没签字,法院直接认定“转移无效”,林某还得乖乖付钱。
为什么企业容易踩这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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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签了字就行”,忽略债权人是否真同意。
林某以为只要自己和瑞某置业公司签字,债务就转走了。但法律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当阳某子防水公司)同意。他们连协议原件都没领,更别说签字,这等于没同意!企业经常在工程尾款阶段急着“甩锅”,却忘了让债权人确认,结果债务还是自己的。
防范建议: 债务转移时,必须让债权人当面签字盖章,并保留书面证据。口头说“可以”或“回头签”都不算数!如果债权人拖延,宁可不签协议,也别留隐患。 -
误区二:以为“挂靠资质”就能隐身,实际施工人逃不掉责任。
林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施工,合同上写的是凯某公司名字,但法院直接判他个人付钱。为啥?因为工程款是瑞某置业公司直接打给他的,施工也是他组织的,法院认定他是“实际施工人”。很多包工头以为挂靠个公司就能当“隐身人”,结果工程款纠纷一来,法院照样找上门。
防范建议: 企业如果是实际施工方,别图省事借资质!务必以自己名义签合同、收付款。如果必须挂靠,要签清楚内部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并保留所有施工管理的证据(比如签字记录、付款凭证)。 -
误区三:合伙关系说不清,最后“连坐”背锅。
邓某自称只是“帮忙”,和林某不是合伙人。但法院一看:邓某代表施工方签合同、管工地、开完工单,还一直被追讨欠款却没反对,就认定他是合伙人。企业里常见这种情况:朋友搭把手,结果闹上法庭要一起赔钱。
防范建议: 合作前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谁负责什么、怎么分钱。如果只是“帮忙”,要让对方签收据注明“受托办事”,避免被当成合伙人。平时微信催款、签单的记录千万别删,关键时刻能救命!
最后划重点:
- 债务转移三步走: 债权人同意→三方签字盖章→拿到协议原件。少一步都可能前功尽弃!
- 施工不留“隐身人”: 挂靠资质风险大,实际干活的人就是责任人,别心存侥幸。
- 合伙关系要留痕: 朋友合作也要签合同,口头说好不算数,微信记录就是证据。
企业干工程,钱要挣得明白,债要还得干净。多花10分钟签个确认书,可能省下几十万的官司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