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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实际施工人仍需支付工程款-远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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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民终15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林某承接宜昌瑞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东方广场A、D栋房屋建设。因林某无施工资质,借用宜昌凯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签订D栋施工合同,借用泸州某十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A栋施工合同。林某作为A、D栋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工程款由瑞某置业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某。

2014年左右,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总经理王先朝经人介绍认识林某、邓某,双方约定由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承接东方广场A、D栋的防水施工。邓某作为施工方代表与当阳某子防水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屋面防水28元/平方米、卫生间等18元/平方米。合同首页施工单位处载明为宜昌凯某建筑工程公司,但无该公司签字或盖章。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按约施工后,邓某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完工单,载明工程款193601元,落款为“东方广场项目部,经办人邓某”。

工程完工前后,林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80000元。此后,当阳某子防水公司多次向邓某、林某、瑞某置业公司追讨未果。2019年,四方商议将债务转移给瑞某置业公司(因瑞某置业公司欠林某工程款)。6月12日,林某和瑞某置业公司陈万辉在《转账债务协议》上签字盖章,约定由瑞某置业公司支付80000元,但当阳某子防水公司王先朝未签字盖章,也未领取协议原件。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林某、邓某共同支付当阳某子防水公司工程款55000元(扣除凯某公司已付的25000元)及利息,瑞某置业公司在欠付林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债务转移必须拿到债权人“白纸黑字”的同意,否则实际施工人照样要自己掏钱!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三方协议就能把债务甩出去,但本案中林某和瑞某置业公司都栽了跟头——协议上当阳某子防水公司没签字,法院直接认定“转移无效”,林某还得乖乖付钱。

为什么企业容易踩这个坑?

最后划重点:

  1. 债务转移三步走: 债权人同意→三方签字盖章→拿到协议原件。少一步都可能前功尽弃!
  2. 施工不留“隐身人”: 挂靠资质风险大,实际干活的人就是责任人,别心存侥幸。
  3. 合伙关系要留痕: 朋友合作也要签合同,口头说好不算数,微信记录就是证据。

企业干工程,钱要挣得明白,债要还得干净。多花10分钟签个确认书,可能省下几十万的官司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