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不协助办证要承担违约责任-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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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7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4年1月16日,张某、付某作为买受人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付某购买当阳市月潭湖第A幢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133.49平方米,总价23.8万元。合同明确:出卖人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60日内提交资料协助办理房产证。张某、付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首付款12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余款11.8万元分两次于2014年7月付清),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2015年3月,该公司向张某出具房屋交接联系单,确认房款已结清,张某随后入住。但因开发商未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税、未开具发票,导致张某、付某长期无法办理房产证。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责令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张某、付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开发商最容易“栽跟头”的问题:卖房后以为收了钱就万事大吉,结果拖着不帮买家办房产证,最后被法院判违约赔损失。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
- 办证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交房后60天内要提交资料办证”,开发商却因自己没缴税、没开发票导致买家办不了证,这直接算违约!法院可不管你是忘了还是故意拖,只要合同有约定,就必须做到。
- 小疏忽可能酿大祸:本案中开发商甚至出现公章混盖(收款收据用了关联公司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章),还搞出“交房日期早于签约日期”的低级错误。这些细节一旦被买家抓住,轻则像本案一样被迫继续履行合同,重则可能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 “不到庭=自动认输”: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全程没出庭,法院直接按原告说的判。现实中很多小企业觉得“打官司麻烦”,结果缺席审判反而输得更惨。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签完只是开始,不是结束:收完房款后,立即排期准备办证材料(比如完税证明、发票),别等买家催才动手。建议在合同里写清楚“资料提交时间”,并设专人跟踪进度,避免像本案一样拖上十年。
- 管好你的“章”和“票”:
- 开发票、缴税必须用签约主体的名义(别像本案混用关联公司公章),否则税务部门不认账,买家办不了证,责任全在你;
- 每笔收款都开正规收据,注明“购房款”及房号,避免现金支付引发纠纷。
- 别拿“买家没损失”当借口:很多人觉得“房子都住进去了,办证晚点无所谓”。但法律上,买家只要证明你没履约(比如合同明确写了时限),就能起诉要求你继续办证甚至赔钱。本案中买家没要赔偿,但换家企业可能就索赔几十万了!
总结:卖房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完事。从签约到办证,每个环节都得像拧螺丝一样拧紧——合同约了什么,就老老实实做到什么。否则,法院判你“继续履行”只是起步,严重了还会赔钱丢口碑。企业老板们,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把流程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