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争议应以双方决算为准,逾期付款必担违约责任-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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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1239号(一审)、(2025)鄂10民终379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湖北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松滋某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就松滋市商贸城市场规范化改造项目签订了《工程建筑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20天,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工程总造价约600万元,最终以双方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办理的决算为依据;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40%,2022年12月30日付30%,2023年12月30日付25%,2024年12月30日付清5%余款;若甲方逾期付款,需按应付款15%支付利息并加付10%违约金。
2022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松滋市商贸城市场规范化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细则》,约定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且明确《补充合同》与《合同细则》不一致时以《补充合同》为准。海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进场施工,2022年10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截至2023年1月11日,某场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20万元。
诉讼中,海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工程总造价为5503283.45元。某场公司主张应以己方审计价格4497621.38元为准,双方对造价金额争议巨大。
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某场公司需向海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30万余元及违约金利息25万余元;海某公司需向某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4.6万元;某场公司另需支付鉴定费3万余元;海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问题一:合同条款打架,谁说了算?
本案中,双方签了两份合同:《补充合同》说"工程造价以双方决算为准",《合同细则》却说"以甲方审计结论为准"。法院最终认定:因《合同细则》明确约定"二者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故必须按决算方式处理。当双方决算不成时,法院准许鉴定并采信鉴定意见。
风险提示:
- 签约时务必统一口径:同一项目签订多份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若条款冲突,以哪份合同为准"。本案中某场公司因《合同细则》写了"以《补充合同》为准",反而把自己主张的审计条款废掉了。
- 别轻信"最终解释权":很多企业以为合同里写"以甲方审计为准"就能掌控定价,但若其他合同条款推翻了这一点(如本案),法院会按真实约定执行。建议在合同中直接写明:"双方对造价有争议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核心问题二:拖工程款=自动背利息+违约金?
某场公司认为"双方对造价没谈拢,所以不算我逾期"。但法院算了一笔账:按鉴定造价55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应付款385万元,而某场公司只付了320万元,差65万元未付,直接触发合同约定的15%利息+10%违约金条款(后法院酌减为12.5%)。
风险提示:
- 别拿"没谈拢"当挡箭牌:合同约定了明确付款时间(如"验收后付40%"),哪怕双方对总造价有争议,也必须按约定节点支付已确定部分的款项。建议企业在付款条款中补充:"若对造价有争议,按双方确认部分先行付款,争议部分待协商或鉴定后补付"。
- 违约金别设太高:本案合同约定"15%利息+10%违约金",被法院认定"过分高于损失"而调低。实践中,违约金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可能被调减。建议直接写明"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既合法又易执行。
核心问题三:装修工程也能"优先受偿"?
某场公司认为"商铺装修属于附属工程,没法拍卖",但法院指出:根据司法解释,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如能单独区分价值),承包方就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商场改造工程可独立评估价值,海某公司因此获得优先权。
风险提示:
- 小工程也有"保命符":很多企业以为只有盖大楼才能优先受偿,但装修、改造类工程同样适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有权要求"这个工程卖了钱优先还我"。
- 及时行使权利:优先受偿权需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民法典规定)。建议承包方在完工时书面发函:"若X日内不付款,我方将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期失效。
给企业的最后一句大实话:
签合同时少写一句"以甲方解释为准",事后就能少赔几十万!本案中,若某场公司当初在《合同细则》里删除"以《补充合同》为准"的条款,或明确审计条款优先,结局可能完全不同。记住:合同不是"谁强势谁赢",而是"谁写得清楚谁赢"。下次签合同时,不妨多问一句:"如果这里出问题,法院会怎么判?"——这比"谁说了算"重要一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