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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争议应以双方决算为准,逾期付款必担违约责任-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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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1239号(一审)、(2025)鄂10民终379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湖北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松滋某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就松滋市商贸城市场规范化改造项目签订了《工程建筑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20天,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工程总造价约600万元,最终以双方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办理的决算为依据;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40%,2022年12月30日付30%,2023年12月30日付25%,2024年12月30日付清5%余款;若甲方逾期付款,需按应付款15%支付利息并加付10%违约金。

2022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松滋市商贸城市场规范化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细则》,约定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且明确《补充合同》与《合同细则》不一致时以《补充合同》为准。海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进场施工,2022年10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截至2023年1月11日,某场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20万元。

诉讼中,海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工程总造价为5503283.45元。某场公司主张应以己方审计价格4497621.38元为准,双方对造价金额争议巨大。

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某场公司需向海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30万余元及违约金利息25万余元;海某公司需向某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4.6万元;某场公司另需支付鉴定费3万余元;海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问题一:合同条款打架,谁说了算?
本案中,双方签了两份合同:《补充合同》说"工程造价以双方决算为准",《合同细则》却说"以甲方审计结论为准"。法院最终认定:因《合同细则》明确约定"二者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故必须按决算方式处理。当双方决算不成时,法院准许鉴定并采信鉴定意见。

风险提示

核心问题二:拖工程款=自动背利息+违约金?
某场公司认为"双方对造价没谈拢,所以不算我逾期"。但法院算了一笔账:按鉴定造价55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应付款385万元,而某场公司只付了320万元,差65万元未付,直接触发合同约定的15%利息+10%违约金条款(后法院酌减为12.5%)。

风险提示

核心问题三:装修工程也能"优先受偿"?
某场公司认为"商铺装修属于附属工程,没法拍卖",但法院指出:根据司法解释,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如能单独区分价值),承包方就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商场改造工程可独立评估价值,海某公司因此获得优先权。

风险提示

给企业的最后一句大实话
签合同时少写一句"以甲方解释为准",事后就能少赔几十万!本案中,若某场公司当初在《合同细则》里删除"以《补充合同》为准"的条款,或明确审计条款优先,结局可能完全不同。记住:合同不是"谁强势谁赢",而是"谁写得清楚谁赢"。下次签合同时,不妨多问一句:"如果这里出问题,法院会怎么判?"——这比"谁说了算"重要一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