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出租小区地面停车位需全额赔偿业主损失-松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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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鄂10民终24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松滋市阳光城小区的建设单位。该小区1栋、2栋楼的底层原规划为架空层(用于车库),后来将架空层封闭改建为房屋出售,并将两栋楼前的空地改建为地面停车位。2012年,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小区存在超占土地等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补交费用。
中宇某公司(一人独资公司)及其松滋分公司入驻小区后,自2014年12月起,以中宇某公司名义将1栋、2栋楼前的地面停车位出租给14位业主,每个车位收取14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费用,总计202700元。租赁合同有的约定使用期限20年,有的甚至写明"车位使用到期后无偿赠与业主"。2023年6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某委会要求中宇某公司返还车位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曾约定"露天停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法院未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中宇某公司及其松滋分公司共同赔偿某委会202700元,公司唯一股东黄某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小区停车费的小纠纷,实则给所有物业公司、开发商敲响警钟。我们用大白话拆解三个关键风险点,帮企业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风险一:别把"业主共有财产"当自家提款机
很多物业公司以为,只要开发商在买房合同里写一句"停车位归我所有",就能随便出租收钱。本案中,开发商确实和业主签了类似条款,但法院直接否定了——地面停车位本质是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原因很简单:小区房子卖完后,土地使用权就归全体业主了。地面停车位既不能办房产证,又建在公共绿地上,属于《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或物业想通过合同条款"私有化"共有财产?法院说:无效!
企业行动指南:
- 物业公司收停车费前,必须确认车位性质:
✅ 规划内的地下车库车位——可出售/出租(但需先满足业主需求);
❌ 地面露天停车位——一律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收费! - 开发商别再在合同里玩文字游戏,约定"归我所有"的条款大概率被判无效。
风险二:业委会告你,你躲不掉
本案中,物业辩称"业委会没开业主大会授权,不能起诉"。但法院明确: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权时,有权直接起诉!特别是涉及共有财产这类全体业主利益的事,业委会在业主微信群征求意见后就能行动,不需要再走繁琐的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这意味着,物业若侵占业主利益,业委会随时能"代表全体业主出拳",你不能再用"程序不合法"当挡箭牌。
企业行动指南:
- 物业公司遇到业委会主张权利时,别再纠缠"业委会没资格"——法院支持业委会依法履职;
- 主动与业委会建立透明沟通机制,涉及公共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必须定期公示收支。
风险三:一人公司股东"公私不分"要连坐赔钱
中宇某公司是黄某开的一人独资公司,法院查出他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分得清,结果被判对20万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说,公司赔不出钱,就得从他个人腰包里扣!
这是《公司法》的"大杀招":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要"连坐"。本案中物业公司用"停车费用于小区维修"当理由,但拿不出任何票据,法院根本不信。
企业行动指南:
- 开一人公司?必须做到三点:
① 公司账单独设,绝不和个人微信/银行卡混用;
② 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证明"公私分明";
③ 涉及公共收益去向,保留完整票据备查(比如维修发票、业主签字确认单)。 - 物业公司收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花1分钱都得留凭证!
总结:物业别碰业主"钱袋子"
这个案子血淋淋地证明:地面停车位收费是业主的"钱袋子",物业想揣进自己兜里?法院会责令全额吐出来!更可怕的是,股东可能被"连坐"追债。
企业自查清单:
- 立即清理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行为——停止收费或马上移交业委会;
- 检查历史收费是否留存完整支出凭证(10年前收费仍可能被追讨!);
- 一人公司股东赶紧做财务审计,别让"连坐风险"埋雷。
记住:物业的核心是服务,不是创收。守住法律红线,才能长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