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被合法解除股东资格 - 松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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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2)鄂1087民初2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雷某、黎某、邓某炎、陈某平、徐某花、余某某和张某俊,其中雷某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35.63%的股权,黎某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19.90%的股权,邓某炎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7.17%的股权,陈某平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4.72%的股权,徐某花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14.20%的股权,余某某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2.21%的股权,张某俊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16.17%的股权。黎某为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9日,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了股权结构:股东雷某持有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77.88%的股权,黎某持有19.9080%的股权,余某某持有2.212%的股权;雷某的出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9日,黎某和余某某的出资截止时间均为2014年10月20日。2021年8月18日,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
2021年9月9日,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就余某某的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以EMS快递方式向余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勤、余某、吴某、张某倩、刘某南发出律师函,各继承人在签收后均未回复。
2021年9月28日,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以EMS快递方式向各继承人发出催告出资的律师函,黄某勤、余某、吴某、张某倩签收后未回复。因刘某南未签收,2021年10月11日公司以短信方式通知刘某南,其仍未回复。
2021年10月22日,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向各继承人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余某签收后未回复,黄某勤、吴某、张某倩、刘某南拒签退回,公司随后以短信方式通知,但均未获回复。通知内容为:2021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事项包括解除各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确认由雷某缴纳出资等。2021年10月29日,该通知已刊登于《中国商报》第06版。
2021年11月20日,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雷某、黎某实际到会(代表97.788%股权),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解除黄某勤、余某、吴某、张某倩、刘某南的股东资格;二、确认由雷某缴纳相应出资;三、修改公司章程。
另查明,余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黄某勤、余某、吴某、张某倩、刘某南;经公证,黄某勤、余某、张某倩、刘某南表示放弃继承权,余某某持有的股权全部由吴某继承。
法院判决:松滋某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将原股东余某某持有的2.212%股权变更登记至雷某名下。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规则:当公司股东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既不明确表示放弃股权,又不履行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将股权重新分配给其他股东。
对企业来说,这个看似简单的股权变更案例,实际上隐藏着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重大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1. "不表态"等于"接受继承",风险自动转移
很多人不知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如果不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律上就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对公司发的通知置之不理,既不表示要股权也不表示放弃,公司就可以认定他们接受了股权,同时也必须承担原股东未完成的出资义务。
企业应对: 建立股东去世后的标准处理流程。一旦得知股东去世,应立即通过EMS、短信等可留痕方式,书面询问所有法定继承人是否继承股权,并设定合理回复期限(建议15-30天)。一定要保留好所有通知和送达证据,这是后续采取法律行动的关键。
2. 出资义务不会"人死债消",继承人必须承担
本案中余某某早在2014年就该完成出资,但直到2020年去世也没缴,很多人以为"人死了就不用缴了"。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了股权,就必须同时"继承"这个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他们补缴。
企业应对: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继承股权,应同时履行原股东未完成的出资义务,出资期限为继承确认后30日内。"这样既合法又明确,避免后续扯皮。
3. 解除股东资格必须"程序到位",一步都不能少
公司不能随便就把不缴钱的股东踢出去。必须严格走完这些步骤:先通知继承意愿→再催缴出资→最后才能召开股东会解除资格。本案中公司先发继承函、再发出资催告函、最后才开股东会,每一步都规范操作,所以法院认可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企业应对: 制作"股东出资催缴标准流程表",包括:
- 第一次通知(询问继承意愿):建议用EMS+短信+公告
- 第二次通知(催缴出资):明确金额、期限、后果
- 第三次通知(召开股东会):提前15天以上,多种方式确保送达
每一步都要留痕保存,缺一不可!
4. 股东会决议"先有效后撤销",不必等待所有条件满足
本案有个关键点:虽然后来发现大部分继承人其实放弃了继承权,但因为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在被法院撤销前就是有效的。公司不必等到雷某实际缴了钱,就可以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企业应对: 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要因为担心"是否完全符合条件"而拖延。只要程序合规,即使后续有新情况,决议在被撤销前都具有法律效力。
5. 实缴出资不是取得股权的前提条件
公司辩称"因为雷某还没缴钱,所以不能变更登记",但法院明确指出:在认缴制下,是否实缴出资不是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股东资格和出资义务是两回事。
企业应对: 理清"股东资格"和"出资义务"的关系。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归属后,应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出资是成为股东后的义务,不能以未出资为由拒绝办理变更。
给企业管理者的三点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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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要"未雨绸缪":专门增加"股东死亡处理条款",明确规定继承流程、出资义务延续、解除资格条件等。比如:"股东死亡后60日内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应履行出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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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股东信息动态档案:定期更新股东及其法定继承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信息。可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东有义务每年更新本人及法定继承人的联系信息,否则视为同意以公司登记地址为准接收所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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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通知"操作流程:所有重要通知必须同时采用多种方式(EMS+短信+邮箱+必要时登报),并保存好寄送凭证、短信截图、公告报纸等。记住:法律只认可"有效送达",不是"实际收到"。
最后提醒:股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的"地基",看似平静却暗藏风险。股东死亡、离婚、失联等特殊情况,最容易引发公司控制权纠纷。规范操作每一步,留存完整证据链,才是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根本之道。不要等到纠纷发生才后悔当初"图省事没留证据",那时可能已经付出远超预期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