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保留交易证据避免货款损失-阳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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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12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起,大冶市某矿有限公司向吕某供应石子、石粉等建筑材料。2022年1月30日,双方通过微信结算,大冶市某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出货合计487376.46元,打款合计409479.9元,尾款77896.56元。”后吕某通过微信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57896.56元经大冶市某矿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
法院判决:吕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冶市某矿有限公司货款57896.56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3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驳回了大冶市某矿有限公司关于利息起算时间(要求从2022年起算)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卖货时,光靠“口头承诺”或“模糊记录”追不回欠款,必须用“铁证”锁死交易细节。大冶市某矿有限公司虽然赢了官司,但因为证据不够扎实,白白损失了3年多的利息(本可从2022年算起,法院只支持从2025年算起)。吕某拖了3年不付款,却只承担了1个月的利息成本,公司追债效率大打折扣。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关键在于企业日常经营中忽略了三个“小习惯”:
- 不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公司只靠微信聊天记录对账(比如吴某发的“尾款77896.56元”),但没让对方签书面确认单。微信记录容易被质疑真实性(比如是否被删改),法院虽认可了,却因缺乏签字文件,无法直接认定欠款起算时间。
- 催款不及时留痕:公司说“多次催讨”,但没保存每次催款的证据(如短信、书面函件)。导致法院只以“起诉状送达日”作为利息起点——相当于欠款3年,利息却只算1个月。
- 合同约定太笼统:双方没签正式合同,或合同里没写清“付款期限”“逾期利息标准”。结果公司主张按5.96%算利息,法院却只能按最低标准(3.1%)酌情支持。
给企业的3个“防坑”建议:
- 养成“签字习惯”:每次送货后,让客户当场签收《出货单》,写明品名、数量、单价、总金额。月底再发《对账单》请对方签字确认。微信聊天可作为补充,但核心证据必须是纸质或电子签名文件(如用“腾讯电子签”等平台)。
- 催款要“留痕迹”:欠款超期后,别只打电话。通过短信、邮件或书面函件明确说“请X月X日前付清”,并保存记录。如果对方承诺还款(如吕某说“年后结清”),立刻要求书面确认。
- 合同写清“兜底条款”:在买卖合同里直接约定:“逾期付款按年利率X%计息,从应付款日次日起算”。参考当前市场利率(一般3%-5%),避免事后扯皮。
记住:做生意不怕客户拖欠,怕的是“没证据”。一张签字的出货单,可能比10次口头催款更管用。从今天起,把交易细节“晒在阳光下”,才能让货款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