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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遗漏违约金条款致索赔失败-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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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14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6日,阳新某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王某(借款人)、柯某(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循环授信协议》和《个人循环授信贷款支用协议》,约定贷款40万元,年利率7%,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合同明确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按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0.5%)计收罚息和复利,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同日,阳新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某为王某、柯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三年。
阳新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发放贷款后,王某、柯某仅偿还部分利息,截至2024年7月28日,尚欠本金40万元、利息7388.89元、罚息11083.33元、复利316.84元。阳新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偿还本息、支付违约金(按欠款金额20%计算)及律师费9500元,并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 王某、柯某需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含罚息、复利,总年化利率不超过24%)及律师费9500元;
  2. 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阳新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主借款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仅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该条款对借款人不生效);
  4. 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柯某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教训:合同条款写不全,真金白银打水漂!
本案中,银行明明赢了官司,却因一个疏忽——在借款合同里忘了写“违约金”三个字——白白损失了8万多元违约金索赔。这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签合同时,该写的条款一个都不能少,否则赢了道理也拿不到钱!

为什么银行会“赢了官司输了钱”?

一句话总结:企业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违约赔多少”“费用谁来付”,比事后打官司省100万!
下次签合同前,不妨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