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符合条件即可优先受偿 - 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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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84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9年9月9日,作为夫妻关系的郑某、柯某与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1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置房产,借期为180个月(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即每年的1月1日)的基准利率上浮或下调调整;郑某、柯某未按约定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应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按前述浮动年利率加计50%计算;郑某、柯某违约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余额立即到期收回;郑某、柯某以所购房产(镇号楼幢单元楼房)作为抵押财产,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的履行。同年9月17日,双方就前述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同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7万元借款。截至2024年7月10日,被告未还本金12393.31元,拖欠利息249.06元、罚息146.34元,合计12788.71元。截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案涉借款浮动年利率为2.83%,罚息年利率为4.245%。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支出律师费3000元。
法院判决:郑某、柯某需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截至2024年7月10日为12788.71元,并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支付律师费3000元;同时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抵押预告登记不是“一办了事”,但符合条件时同样能保障债权!
本案看似是普通欠款纠纷,实则藏着关键法律风险点:抵押预告登记能否真正保护贷款方? 借款发生在2009年(民法典实施前),当时法律未明确预告登记能否优先受偿。但法院依据民法典新规认定:只要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银行就能优先拿回欠款。简单说,“预告登记”在满足条件后,和正式抵押登记效果一样——借款人还不上钱,银行可以先拿卖房款抵债!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尤其涉及房产抵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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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方(如银行、融资企业):别让“预告登记”变“空头支票”
- 风险点:期房贷款中,企业常办“抵押预告登记”作为担保,但若忽视后续流程(如未跟踪房产是否完成首次登记),可能像本案一样面临“登记有效却无法优先受偿”的被动局面。
- 防范建议:
- 贷款发放后,定期查证抵押房产状态(是否办妥首次登记);
- 合同中必须写明:“借款人需配合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否则视为违约”;
- 保留所有催告记录(如短信、邮件),避免因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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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借款方(如购房企业、融资主体):逾期代价远超想象
- 风险点:本案中,郑某、柯某仅欠1.2万余元,却要额外承担3000元律师费+罚息,甚至可能丢掉房产。很多人以为“小金额逾期无所谓”,实则违约会触发“连锁反应”——银行可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 防范建议:
- 严格按合同还款,设置还款提醒(避免因利率浮动导致金额变化);
- 地址/电话变更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贷款方(合同明确约定此义务);
- 若暂时困难,主动协商展期,比“失联”更能保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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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避坑指南:合同细节决定生死
- 关键动作:
- 费用条款要“白纸黑字”:本案律师费获支持,只因合同明确写入“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列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方。
- 证据存档不能懒:银行胜诉靠的是15年留存的合同、登记证、对账单。企业日常交易中,电子凭证、聊天记录也要定期备份。
- 别赌“法律不溯及既往”:本案借款在民法典前,但法院仍适用新规。企业勿存侥幸心理,新法出台后应立即自查旧合同风险。
- 关键动作:
一句话总结:抵押登记不是走过场,从“预告”到“正式”的每一步都要盯紧!企业无论放贷还是借款,都需用“动态管理”代替“一签了之”——早一天检查登记状态,就少一分“钱房两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