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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能超过LPR四倍-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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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21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7月24日,被告(借款人)邢某甲、被告(共同借款人)余某丽与原告(贷款人)阳新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715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有权按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26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据实承担;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按合同项下贷款人债权金额的20%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等。同日,被告(保证人)邢某乙与原告(贷款人)阳新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邢某乙为债务人邢某甲与原告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70000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评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税款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等。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约定执行年利率11%,但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截至2023年7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20000元、利息607.14元、罚息4555.85元、复利106.93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2023年8月15日,原告与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实现债权回收;基本代理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2023年9月21日,原告向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邢某甲、余某丽需偿还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23年7月24日的利息607.14元、罚息4555.85元、复利106.93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但总年化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持律师费3000元(而非主张的10000元);邢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和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告借款人还钱的普通案子,实则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不能"叠罗汉",否则法院很可能不支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罚息和复利已具有违约的惩罚性功能,足以弥补银行损失,再收取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法院强调"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能超过一年期LPR四倍",这是国家保护借款人、防止高利贷的重要规定。

对企业来说,无论是作为放贷方还是借款方,都要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利息"上限"不能突破,别玩"数字游戏"
很多企业以为在合同里约定多种费用名目(如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就能多收钱,但实际上法院会"合并计算"。本案中,银行同时主张了利息、罚息、复利和20%的违约金,结果法院直接驳回了违约金请求,还限制了后续利息总和不能超过LPR四倍。目前一年期LPR约3.45%,四倍就是13.8%左右,而本案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加上50%罚息已达16.5%,明显超标。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提前计算好总成本,确保不超过法定上限。

2. 律师费要"合理",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银行花了10000元请律师,但法院只支持了3000元,理由是"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及案件难易程度"。这意味着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必须真实合理,不能把律师费当成变相高利贷。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实现债权费用"条款,避免被高额律师费"坑"。作为借款方,如果对方主张不合理的律师费,可以要求法院调整;作为贷款方,则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当地标准合理约定。

3. 担保责任要明确,避免"真空地带"
本案中担保人邢某乙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和期限。但要注意,如果担保合同约定模糊(比如只写"承担担保责任"但没写具体范围),可能面临担保无效的风险。企业作为债权人,要确保担保合同详细列明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费用等)和担保期间;作为债务人,则要清楚自己或担保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边界。

4. "未发生的费用"法院不买单
银行还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公告费等,但因"未实际发生"被法院驳回。这提醒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必须真实发生才有权主张。很多企业为了"保险"在合同里罗列一堆费用名目,但打官司时拿不出支付凭证,反而白交诉讼费。建议企业在追偿时只主张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保留好发票等证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说到底,合法合规才是企业长久经营的保障。别以为合同写得"严苛"就能多赚钱,法院会用"公平原则"这把尺子来衡量。企业与其在合同里设置"陷阱条款",不如把精力放在风险评估和诚信经营上——毕竟,一个站得住脚的合同,比十个漏洞百出的"霸王条款"更能保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