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个人需连带担责-应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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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鄂0981民初1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系战友关系。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应城某虹开发有限公司)为周某单独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急需周转资金,于2009年6月6日、12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共计57万元。2010年8月1日张某通过宋某账户向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0万元。2010年8月1日,周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贰佰万元整,至2011年2月1日还清。"该借条尾部有周某签名同时加盖有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周某个人印鉴。另查明,2014年初,张某到武汉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借款偿还事宜协商未果。
法院判决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周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7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
借条写了200万,为何只还107万?
本案中,周某作为公司老板给战友张某写了200万元借条,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107万元。为什么?因为张某只能证明实际交付了107万元(57万元转账+50万元转账),剩下的93万元拿不出交付证据。企业借钱时经常犯这个错误:口头说好金额,借条随便写高点,以为"反正以后再算"。但打官司时,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真金白银"的证据。企业如果收到现金借款,一定要让出借人写收据;如果是转账,务必保留银行流水。千万别学本案老板,借条金额虚高却无法证明实际交付,既伤感情又惹官司。
老板个人借钱,公司为啥要一起还?
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周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打的借条,但因为钱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法院判决他和公司"一起还钱"。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没钱还,债主可以直接查封周某的个人房产、存款!很多老板以为"公司借款公司还,跟我个人无关",这是大错特错。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但钱用于公司经营的,个人和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就像本案,周某在借条上既签了名又盖了公司章,还自认用于公司开发,结果个人财产也搭进去了。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 公私分明是底线:公司借钱必须用公司账户收付款,避免用个人账户。本案中50万元通过宋某账户转给公司,若没有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这50万很可能不被认可。
- 借条内容要"实打实":借款金额必须与实际到账一致,千万别为"好看"虚写金额。现金交易风险高,大额借款尽量用银行转账。
- 印章使用要规范:公司公章、合同章不能随便盖在个人借条上。如果必须使用,应在借条中明确写清"此款项用于XX公司XX项目"。
- 定期清理债务:本案因2014年有催收记录,诉讼时效没过期。企业应建立债务台账,对2年以上的欠款及时处理,避免"旧账变烂账"。
老板们要牢记:公司不是你的"钱袋子",你是公司的"责任人"。当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时,法律会认为"你和公司是一体的"。规范用章、规范收款、规范借款,看似麻烦几步,实则是在给自己的家庭财产筑起"防火墙"。创业不易,别让一次不规范的借款,把多年打拼的家业搭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