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抵押未登记无效,银行损失优先受偿权-谷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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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25民初19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彭某、胡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28日,原告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胡某协商一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2017G0103017130309)。合同约定原告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向被告彭某、胡某发放贷款50000元,期限36个月,借款起止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1.9%,还款时间为每季度末20日,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逾期利息罚息利率计算复息等。同日,原告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胡某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0103017130309-1)。合同约定被告彭某、胡某以其名下位于谷城县某组的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原告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0103017130309-2)。合同约定陈某对彭某、胡某借款合同之债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2017年7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彭某、胡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彭某、胡某依约向原告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支付利息9783.33元,复息77.44元外,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778.07元。之后,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结果:彭某、胡某需在10日内偿还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9年6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支付此前欠息4778.02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银行要求对彭某、胡某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的请求(因抵押物未登记无效),且不支持银行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
三、核心风险提示:小产权房抵押等于“白纸一张”,企业务必核实抵押物合法性
本案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致命漏洞:银行以为有房产抵押就万无一失,却因抵押物是“小产权房”且未登记,导致优先受偿权彻底落空。法院明确指出,彭某、胡某抵押的房产建在集体土地上,属于小产权房类型,既未取得正规土地使用权,也未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压根没“成立”,银行即使告赢了也无法拍卖这套房来收回贷款。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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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抵押合同”蒙蔽双眼——签了抵押合同不等于高枕无忧!就像买房没过户,房子还是别人的,抵押必须到房产部门“登记”才算数。企业作为贷款方(如银行或供应商),接受房产抵押时,第一件事不是急着签字,而是查清:
- 该房产是否“大产权”(有正规不动产权证)?
- 能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小产权房、集体土地房、手续不全的厂房等,一律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否则合同再漂亮也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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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障≠双重保险——本案中银行还找了陈某做连带担保人,这才挽回部分损失。但担保人也可能跑路或没钱赔!聪明的企业会:
- 优先选择“大产权”房产抵押(如商品房、工业用地厂房),并立即办理登记;
- 若必须接受其他担保(如个人保证),要额外核实担保人资产,避免“担保人比借款人还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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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三步走,风险早预防:
- 签合同前:要求对方提供房产证原件,登录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查验证件真伪(输入产权号即可验证);
- 放款前:亲自陪同到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拿到《他项权利证书》再打款;
- 日常中:定期抽查已抵押资产状态(如房产是否被查封),别等出事才补救。
记住:法律只保护“登记在册”的权利。企业融资或赊账时,别图省事接受“口头承诺”或“瑕疵抵押”,否则赢了官司也拿不回钱!多花半天时间跑登记处,胜过事后花一年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