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让操作不规范将承担还款责任-宜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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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684民初9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9月5日,宜城某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兵给刘某涛、刘某付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刘某涛、刘某付后期所建厂房工程款120万元"。
2014年12月19日,某甲公司与刘某涛、刘某付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某甲公司应付的120万元工程款和某甲公司出资的66万元,共计186万元借给宜城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1日,某甲公司、刘某涛、刘某付(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向甲方借款186万元,期限1年,利率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并以在建房屋作抵押。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协议上盖章,相关人员在协议上签字。同日,某乙公司给某甲公司出具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交款单位宜城某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86万元"。某乙公司和相关人员在借据下方盖章,借据上还注明"实际借款150万元,含36万元违约金"。
2016年,法院在另案执行中,裁定解除对某乙公司冻结的186万元中的120万元查封,确认刘某涛、刘某付对这120万元享有权利。2021年,刘某涛、刘某付曾就本案债权起诉但被驳回。2023年,刘某涛、刘某付再次起诉,并提供了何某兵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宜城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刘某付、刘某涛借款120万元,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糊涂账"如何让企业吃亏的故事。某乙公司明明只欠某甲公司钱,却最终被判向刘某涛、刘某付还钱。核心问题在于:企业进行债权转让时操作不规范,债务人未能有效抗辩,导致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债务。
法院认为,虽然某乙公司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从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和重新出具借据的行为来看,某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86万元债权中新增了刘某涛、刘某付作为债权人,且债权金额为120万元。更关键的是,某乙公司在借据中自认"实际借款150万元",这个金额大于原告主张的120万元,因此无法有效抗辩。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点:
风险一:债权转让"口头约定"风险大
很多企业认为"大家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但法律上债权转让必须明确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某乙公司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法院从协议和借据推断其"应当知道"。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债务人,并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最好在转让协议中直接写明"债务人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
风险二:签署多方协议"走形式"隐患多
本案中三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但协议中"未约定债权转让事项",导致后续争议。很多企业在签协议时只是"走个过场",不仔细看内容。建议企业:
- 每份协议都要专人审核内容
-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债权转让时
- 避免使用"等"字模糊表述,要具体写明转让金额、对象
风险三:随意确认债务金额"埋雷"
某乙公司在借据中写明"实际借款150万元",这个自认行为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企业在确认债务时:
- 不要轻易在文件上签字盖章
- 对金额有异议要当场提出
- "含违约金"等表述要谨慎,最好分项列明
风险四:多次诉讼"重复主张"不可取
某乙公司曾以"重复起诉"为由抗辩,但因前次诉讼是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不属于真正的重复起诉。企业遇到类似情况:
- 要分清"证据不足被驳回"和"实体判决败诉"的区别
- 如属证据不足,补充证据后可以再诉
- 但不要对同一事实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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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原则防风险:不签空白协议、不确认模糊金额、不忽视书面通知。债权转让必须有书面凭证,且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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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要"傻瓜式"明确:在协议中直接写明"某甲公司将其对某乙公司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刘某涛、刘某付,某乙公司对此无异议",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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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确认需谨慎:出具借据或确认债务时,应注明"此金额为暂定"或"以最终结算为准",保留后续核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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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债权转让台账:对转让的债权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转让时间、对象、通知方式、债务人确认情况等,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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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争议及时处理:发现债权转让问题,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异议,不要拖延到诉讼阶段才主张权利。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企业。债权转让看似简单,但操作不规范可能让企业"替人还债"。规范操作虽然多花几分钟,却能避免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企业日常经营中,对涉及债权债务的文件,一定要做到"签字前三思,盖章前核实",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范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