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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结算后拖款要多付50%利息!-麻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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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12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因承建浮桥河边浮线道路工程,向原告麻城某石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2023年9月1日,双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麻城某石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湖北某建有限公司"预先支付货款,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同时约定麻城某石有限公司需在结算后15日内开具13%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麻城某石有限公司按约供货。2024年1月31日,双方结算确认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4万元,此后该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14万元一直未付。麻城某石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则辩称"未约定付款时间,不应算利息""需先开发票""供货时损坏了工地池塘埂"。

法院判决:湖北某建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14万元欠款,并从2024年2月1日起,按银行LPR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同时要求麻城某石有限公司在收款后开具发票。对于池塘埂损坏问题,因湖北某建有限公司未提供具体损失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3个致命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拖款不付的代价远比想象中大!湖北某建有限公司以为"合同没写具体付款日就能赖掉利息",结果倒赔1.5倍利息;更惨的是,声称对方损坏工地,却因没留证据只能另告。企业要避开这些雷,务必做到:

1. 结算单就是"催命符",签字就得认时间!
合同虽约定"先付款后发货",但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实际是先收货后拖款。关键在2024年1月31日双方签了结算单,法院直接认定:结算日就是付款起点!哪怕合同没写"几号前付",从第二天(2月1日)起拖款就算逾期,必须按LPR的1.5倍付利息(相当于银行利率的1.5倍)。
企业操作指南

2. "没开发票不给钱"是伪命题,但拖款照样要赔钱!
湖北某建有限公司辩称"要先开发票才付款",法院却说:开发票是义务,但不影响付款责任!麻城某石有限公司确实要在收款后开发票,可这不能成为拖14万元的理由——就像你去饭店吃饭,不能说"厨师没戴帽子"就不结账。更狠的是,拖款产生的利息一分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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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失索赔不举证=白说,必须另告!
湖北某建有限公司声称麻城某石有限公司供货时撞坏工地池塘埂,要求赔钱。但法院一句话驳回:"没具体金额、没照片视频、没维修单据,纯嘴说不算"!这种争议只能另案起诉,绝不能在别人要账时当借口。结果他们既没抵消欠款,又白白损失了另打官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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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买卖合同最怕"拖"字诀!结算单签完就等于倒计时开始,拖一天多付50%利息,还拿"没开发票""有损失"当挡箭牌?法院根本不买账。企业务必记住:白纸黑字写清时间,真金白银按时到账,有损有失当场留证——否则输的不只是钱,更是真金白银的"拖款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