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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给个人时企业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松滋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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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0民终23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5年8月4日,松滋市某乙粮油有限公司成立,毛某为法定代表人。周某曾在该公司搬运队从事装卸搬运工作。2018年1月1日,某乙公司与吴某签订《货物装卸承揽合同》,约定将装卸搬运业务外包给吴某,由吴某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工作,某乙公司按工作量支付费用,搬运人员的管理、工资发放均由吴某负责。2014年7月,湖北某甲食品有限公司成立,陈某为法定代表人,某乙公司是其股东。2021年1月,周某因与其他搬运工不和自行离开搬运队。2021年5月1日,某甲公司与吴某签订内容类似的《货物装卸承揽合同》。2021年6月,周某妻子请李某(某乙公司在湖南澧县的经销商)帮忙说情,经吴某同意,周某于2021年7月回到吴某搬运队,在某甲公司从事搬运工作至2023年1月。
2024年1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及社保损失等共计35万余元。仲裁委以周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周某起诉后,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周某与两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部分诉求已超仲裁时效。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将业务外包给自然人时,若自然人自行招用人员并管理,企业与这些人员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周某的诉求,关键在于两点:

  1.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管理”和“报酬发放”
    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企业直接管理;三是劳动者工资由企业发放。本案中,周某的工作由吴某安排(如搬运时间、任务),工资由吴某现金支付,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只和吴某结算整体费用,从不过问周某的具体工作。这就像餐厅把外卖配送外包给第三方公司,骑手由第三方管理发薪,餐厅和骑手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企业若对人员“不管不问”,就缺乏劳动关系应有的“人身依附性”,周某只是吴某的“雇员”,而非企业的员工。

  2. 超时维权将丧失胜诉权
    周某2021年1月离开某乙公司,却等到2024年才申请仲裁。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企业可以“过期”为由拒绝赔偿。周某拖延太久,连确认劳动关系的机会都失去了。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老板们做好以下三点,避免“外包变雇佣”的陷阱:

  1. 签好外包合同,划清管理边界

    • 外包合同必须写明: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均由外包方负责,企业只验收工作成果(如“按吨计费”)。
    • 禁止企业直接指挥外包人员!例如,不能让外包工人穿企业工服(本案中周某穿了印有企业名称的制服,差点成为劳动关系证据)、不能安排外包人员打卡考勤。本案中,企业因提供食宿和厂服,被员工拿来当“证据”,险些翻车。
  2. 保留付款凭证,堵死“工资发放”漏洞

    • 企业只和外包方(如吴某)结算费用,绝不直接发钱给外包人员。每次付款保留签字确认单,并注明“XX项目承揽费”。
    • 要求外包方提供为其招用人员购买意外险的凭证(本案中企业帮外包方投保伤亡险是合理操作,但需明确保费由外包方承担)。
  3. 警惕“人情请托”,及时固定证据

    • 员工离职后若想“走后门”回来(如本案周某托经销商说情),企业必须:
      (1) 书面告知外包方“该人员由你全权管理,与我司无关”;
      (2) 要求外包方重新签订用工协议。
    • 一旦发生纠纷,立即收集外包方的管理证据(如排班表、工资发放记录),避免像本案中仅靠证人证言举证。

一句话总结:外包不是“甩手掌柜”!企业若直接插手人员管理、工资发放,或放任外包方用企业名义招工,法院很可能认定你“偷换劳动关系”,面临高额赔偿。规范外包流程、守住管理红线,才能真正规避风险。

注:本文基于真实判例改编,企业遇类似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劳动争议维权时效仅1年,发现问题务必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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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