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越权签约企业仍须担责,即使员工已涉刑案-老河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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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民终46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是经营化肥的门市部,宜昌某甲有限公司生产化肥,双方从2019年起有业务往来。李某是宜昌某甲有限公司的业务销售员,负责公司在随州、孝感、老河口的化肥销售。2023年1月15日,李某作为宜昌某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签订《颗粒氮肥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产品价格为每吨1220元,数量500吨。当天,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向宜昌某甲有限公司账户打款60万元,用途注明为购颗粒氮肥款。
2023年2月26日,宜昌某甲有限公司向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发送对账函,确认截至2023年2月25日货款余额为603026元,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认可。2023年3月19日,宜昌某甲有限公司向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发货34吨化肥,价值41480元。2023年4月3日和4月11日,李某分别向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支付了50000元和20000元。2023年4月21日,李某向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出具说明,确认2023年1月15日打款60万元,发货34吨41480元,宜昌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说明上注明"待核实清楚后,签字盖章"。
2023年4月19日,宜昌某甲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向宜都市公安局报案称李某涉嫌职务侵占,2023年6月18日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起诉要求宜昌某甲有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491546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宜昌某甲有限公司返还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货款49154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以4915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宜昌某甲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员工越权签约甚至涉嫌犯罪,企业仍可能要为员工的行为买单! 宜昌某甲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无权约定低价、超越权限签约,还拿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立案证据,但法院依然判决公司必须退还货款。为什么?
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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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不能对外使"
宜昌某甲有限公司内部可能限制了李某的签约权限,但法院指出:企业对员工职权范围的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交易伙伴。老河口市某路门市部看到李某是公司销售员,代表公司签合同、收货款,还和公司对过账,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能代表公司。企业不能事后说"这员工没这个权力"就推卸责任。 -
"发现问题要及时说"
2023年4月21日,李某写的说明里明确写了价格和发货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只写"待核实"却迟迟不回复。法院认为,公司有足够时间核实却没行动,相当于默认了交易。企业发现异常交易必须马上书面澄清,拖着不说等于认账! -
"对账单比审计报告更管用"
宜昌某甲有限公司拿出公安局委托的审计报告,说只欠404330元,但法院采信了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函。因为对账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单方面做的审计很难推翻。企业一定要规范对账流程,发现问题当场指出,别等打官司才喊冤。
企业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 给员工"划红线"要让客户知道
不要只在公司内部规定员工权限!在合同模板里明确写清:"业务员无权变更价格/付款方式,所有修改需加盖公司公章"。最好在官网、APP等公开渠道公示销售政策,让客户无法声称"不知道"。
✅ 设置"双确认"交易机制
大额交易必须由财务+销售双确认。比如:客户打款后,财务立即邮件/短信通知客户"款项已入公账",同时销售部门在系统确认订单。发现业务员收现金或私人转账,马上冻结交易并报警。
✅ 对账要"短平快"
每月5日前必须完成上月对账,异常款项24小时内书面反馈。建议用电子对账系统(如企业微信/钉钉),客户确认后自动生成带时间戳的记录,避免"签了又不认"。
✅ 给业务员装"紧箍咒"
- 所有合同必须通过公司系统生成,手写条款无效;
- 价格变动超5%需总经理审批;
- 定期抽查业务员微信聊天记录(入职时签同意书)。
记住:监管不是不信任员工,而是保护企业和员工!
血泪教训: 宜昌某甲有限公司因为没及时管住"业务员特权",不仅赔了近50万货款,还摊上律师费、诉讼费。更糟的是,李某的刑事案件还没完,公司可能面临更大损失。企业管不好销售环节,等于在财务门口堆炸药!
最后提醒: 当客户找你"私下谈条件"时,务必警惕!真正的合作伙伴会尊重你的公司流程。如果对方坚持不走公账、不签正式合同,99%是坑。宁可丢掉一单生意,也别埋下百万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