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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护不到位致工人受伤,总承包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丹江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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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21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广西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标承包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某镇某村的杏福乡村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李某文在该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杂工工作,按每天150元计算工资报酬。2022年6月29日16时,李某文在上述工程项目"早春三花"宾馆的二楼至三楼(大屋顶)楼梯道转角平台处,清理水泥灰渣时,不慎在楼梯拐弯处跌落,致左脚受伤。李某文于当日晚前往村卫生室就诊,后在丹江口市某镇某卫生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广西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购买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项目为杏福乡村建设项目,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7日。

2022年11月8日,经鉴定,李某文左足跟骨损伤属于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文各项损失费用91982.88元;广西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文鉴定费损失1596元;驳回李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筑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人受伤,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我把工程分包出去了,出了事就该分包商负责",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为什么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三点:

第一,安全责任不能"一包了之"。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本案中,广西某集团作为总承包方,无法提供与赵某之间的正式劳务分包合同,也不能证明李某文确实是赵某直接雇请的工人。就像你把家里的装修工程包给包工头,但如果工人在你家摔伤了,你说"这是包工头的人,与我无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作为企业,你必须确保分包过程合法合规,保留完整的分包合同和用工记录。

第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到位。李某文是在没有安装护栏、没有临时防护的楼梯转角平台跌落受伤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工人在你工地干活时,因为缺少基本的安全网、防护栏而受伤,你作为管理方能说"这不是我的责任"吗?法院认为,总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企业要记住: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损失的必要支出。每天检查工地安全设施,特别是高空作业、临边防护等关键环节,绝不能图省事、省成本。

第三,保险免责条款未必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想以"十级伤残只赔9000元"和"未及时报案增加30%免赔"为由少赔,但法院认为这些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所以不生效。很多企业买了保险就以为万事大吉,却忽略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建议企业在购买工程保险时,一定要让法务或专业顾问审核条款,特别关注免责情形,避免发生事故后"保险不保险"。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分包要"留痕":把工程分包出去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保留所有付款凭证。不能仅靠口头约定或事后补签文件,否则就像本案中的广西某集团,无法证明分包关系而被迫担责。

  2. 安全要"每日查":建立工地安全巡查制度,每天开工前检查防护设施是否到位。重点盯防楼梯口、电梯井、预留洞口等"四口五临边"区域。可以考虑给安全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留存安全检查记录。

  3. 保险要"看明白":购买工程保险时,不要只看保费高低。要逐条阅读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对重要条款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保留好投保单、保险合同等全部资料,避免发生纠纷时"有保不理赔"。

安全生产无小事,一次事故可能让企业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与其事后扯皮赔偿,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毕竟,保障工人安全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