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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也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丹江口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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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19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丹江口某乙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津市某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签订了《轴管毛坯加工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加工轴管毛坯。2019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下达定作物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定作计划,某乙公司在计划下达30天内向某甲公司交付产品,结算方式为交货入库后,以增值税发票结算付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向某甲公司履行了加工产品并交付定作货物的义务。截止到2024年5月29日,某乙公司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为22780627.85元,某甲公司履行了支付部分定作货款的义务,欠定作货款累计为3249597.67元。在本案立案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偿还了债务979790.90元,扣减该金额后,某甲公司尚欠定作货款累计为2269806.77元。

某甲公司于2001年9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股东彭某国认缴出资1972万元(股权比例98.6%),2001年实缴372万元,剩余1600万元应缴付最迟时间为2043年5月27日。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因欠债产生的3个执行案件,法院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1. 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定作货款2269806.77元及从2024年7月10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 彭某国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没到缴纳期限,也可能要为公司欠的债"掏腰包"!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注册公司时写个大额注册资本但约定几十年后才实缴,既显得公司实力强,又不用马上出钱,是"聪明做法"。但这个判决打破了这种幻想。

为什么彭某国会承担责任?因为法院查明:某甲公司已经"空壳化"了!有3个执行案件都因为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说明公司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但又不申请破产。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不能再躲在"认缴期限"后面当"甩手掌柜"了,必须提前把认缴的出资拿出来还债。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别把注册资本当"面子工程"
很多企业为了"撑场面",在公司章程里写上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注册资本,却约定20年、30年后才实缴。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实则埋下大雷。一旦公司经营困难或出现债务问题,这些"纸面资本"就会变成真金白银的债务责任。建议:注册资本要量力而行,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匹配,别为了"好看"给自己挖坑。

第二,股东要按时"真金白银"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不是"空头支票"。本案中彭某国认缴1972万元只实缴了372万元,剩余1600万元本可等到2043年再缴,但因公司"无钱还债",法院判决他必须提前承担责任。提醒各位老板: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不是"保护伞",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这个"保护伞"随时会破。务必按约定及时实缴出资,这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第三,公司"不行了"要主动处理
当公司确实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启动破产程序,而不是"能拖就拖"。本案中某甲公司明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却不申请破产,结果导致股东被"拉下水"。如果公司真到这一步,应当依法申请破产,这样反而能保护股东个人财产不受牵连。

给交易方的提醒:
作为合作方,签合同前不妨查一查对方公司的"底细":

  1. 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对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2. 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看看对方有没有"终本案件"(即法院查不到财产的执行案件)
  3. 如果发现对方股东认缴出资未到位且公司经营异常,要特别警惕交易风险

记住:注册资本不是"数字游戏",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无论是当股东还是找合作伙伴,都要擦亮眼睛,别让"纸面实力"变成"现实债务"。签合同时更要保留好送货单、发票、对账记录等凭证,万一发生纠纷,这些就是你维权的"护身符"。企业经营要脚踏实地,法律风险才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