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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拖欠工资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桐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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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2)皖0881民初49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桐城某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朱某、汪某及琚某。琚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朱某为公司监理。2019年3月6日,朱某与桐城某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6日起;工作内容为公司总经理;劳动报酬采取计时工资,每月5000元,次月20日为发薪日。因公司自2020年8月起未向朱某发放工资,朱某向桐城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该大队未予处理。2021年4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2021年6月16日,朱某与汪某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1年6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公司清算期间,朱某向清算组书面申报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及社保补贴事宜,清算组不予认定。安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证实,朱某2019年9月-2020年8月在桐城某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享有桐城某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破产职工债权82500元,包括拖欠的工资55000元(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共11个月,每月5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7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众多企业忽视的关键问题: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劳动合同何时终止?拖欠工资如何计算?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都快没了,欠员工的钱就能少给或不给",这种想法极其危险!

关键点一:劳动合同不是随公司倒闭而消失,而是有明确终止日
法院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在公司被强制清算之日(2021年6月28日)才正式终止,而不是公司停止经营之日或破产宣告日。这意味着即使公司从2020年8月就开始拖欠工资,也必须支付到2021年6月28日。很多企业主在经营困难时,只给部分核心员工发工资,其他员工"打白条",以为拖到公司破产就没事了,结果在清算时反而要全额支付,还可能被员工起诉。

关键点二:工资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能"看人下菜"
本案中,朱某想按公司另一位高管琚某的月工资7308元来计算,但法院只支持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为什么?因为劳动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每月5000元"!很多企业给高管签合同时,只写"按公司规定发放"或"参照同岗标准",结果在纠纷中反而对自己不利。特别是股东兼任高管的情况,更要单独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明确薪酬标准,不能和普通员工混为一谈。

关键点三:经济补偿金是"硬债",清算时必须优先支付
朱某工作5年4个月,依法获得了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笔钱在破产清算中属于"职工债权",要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很多企业以为破产后就可以不付补偿金,殊不知这反而会让清算程序复杂化,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防范风险的4个实用建议

  1. 工资支付别"拖"更别"赖"
    即使公司经营困难,也要保证员工工资按时发放。如果实在困难,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发时间和方式(如分期支付、用股权抵偿等),并做好员工签收记录。切记:口头承诺在法庭上等于没有证据!

  2. 劳动合同要"写清楚"

    • 高管人员必须单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写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具体构成
    • 避免使用"按公司制度执行"等模糊表述,最好附上《薪酬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
    • 股东兼任管理职务的,更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是老板就"不签合同"
  3. 社保缴纳要"不间断"
    本案中法院没支持社保补缴,不是因为企业没错,而是这类问题应该找社保部门解决。企业停缴社保的后果更严重:员工可随时向社保局投诉,企业不仅要补缴+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建议:即使经营困难,也要优先保障社保缴纳,实在不行可申请缓缴,但绝不能断缴。

  4. 启动清算要"趁早"
    一旦发现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而不是"硬撑"。本案中公司2021年4月就被判决解散,但直到6月才正式进入清算,这期间拖欠的工资反而增加了企业债务。合法清算不仅能减少债务,还能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提醒: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善待员工就是保护企业自己。规范用工管理看似增加管理成本,实则是在为企业"买保险"。当企业面临困境时,这些规范操作将成为化解危机的重要缓冲,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纠纷。记住:法律从不保护"无知者",只保护"守规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