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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连带责任不可逃避,欠条印章瑕疵不影响债权人追偿-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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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29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5月,蔡某注册成立合肥瑶海区某龙包装袋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后杨某参与合伙经营,由杨某负责全部经营活动。2013年11月该加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两人继续以该加工厂名义对外经营。桐城市新某有限公司长期为该加工厂供应塑料筒料,合作模式是:两人通过电话订货,新某公司生产后发货,对方收货后付款。2015年5月,两人准备成立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遂与新某公司结算前期货款。2015年5月6日,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拖欠货款135000元。杨某向新某公司出具欠条,注明:“今欠到桐城市新某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叁万伍千元,逾期按欠款之日起承担月利息2%……欠款人:某龙彩印:杨某(注:此条据可以核对)”,并加盖了“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印章(该印章无数字编码)。次日(2015年5月7日),两人正式注册成立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与新某公司继续合作至2016年8月。
法院核查发现: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实际成立于2015年5月7日,其备案印章于5月11日制作,而欠条出具时(5月6日)公司尚未成立,所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符(无编码)。新某公司多次催款未果,起诉后曾撤回对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蔡某辩称欠条印章伪造、欠款已还清,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杨某则承认债务真实。根据双方销售清单、银行流水等记录,2015年5月后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与新某公司新发生交易额32万余元,该公司支付货款31.9万余元,与新交易基本持平,未覆盖2015年5月6日确认的135000元旧债。新某公司自认蔡某此后还款10000元,并结存902元货款,故主张剩余124098元。

法院判决:蔡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桐城市新某有限公司货款12409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坐”责任,即使欠条盖错章或公司尚未成立,只要合伙人参与确认债务,就必须共同还钱! 很多企业主以为“章不对就没事”,或认为“合伙散了就免责”,但法院明确指出:合伙人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必须连带清偿(就像坐同一艘船,船漏了谁也跑不掉)。本案中,蔡某虽辩称“欠条盖章时公司还没成立”,但因他和杨某是合伙关系,且蔡某本人在欠条出具时在场并盖章,法院直接认定他要和杨某一起还钱。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苛求新某公司提供十几年前的原始送货单——毕竟生意往来中,谁也不可能永久保存每张小票,重点在于双方是否对过账、签过字。

给企业主的3条实用建议:

  1. 合伙协议要“白纸黑字”写清责任
    很多小企业合伙靠“口头约定”,一旦出事互相推诿。本案中蔡某、杨某从2011年合作到2015年,却没签正式协议,导致蔡某想赖账都难。建议:

    • 合伙时必须签书面协议,明确写清“谁管钱、谁管账、债务如何分担”;
    • 每次大额交易后,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对账单(像本案欠条),避免一人签字、全体背债。
  2. 欠条/合同盖章前“三查三对”
    欠条盖错章是本案关键漏洞!蔡某以为“章不对就能脱身”,但法院认为:只要合伙人认可债务,章的问题不影响责任。企业今后操作要牢记:

    • 公司未注册前,绝对不用“未来公司”名义签合同(本案欠条日期比公司成立早1天);
    • 盖章前核对:①公司是否已成立 ②印章是否备案 ③签字人是否有授权(本案蔡某亲自盖章,无法抵赖);
    • 保留盖章过程证据,比如微信确认截图或现场照片。
  3. 交易凭证“随手存、定期清”
    新某公司能胜诉,靠的是10年来的流水账、银行记录和销货清单(即使部分无对方签字)。反观蔡某声称“已还清欠款”,却拿不出付款与旧债的关联证据,直接败诉。企业必须做到:

    • 每笔货款标注用途(例如转账备注“还2015年5月6日旧账”),避免新旧债务混淆;
    • 每季度和客户对账,签字留存;
    • 电子凭证(如微信催款记录)及时备份,手机录音要存原始载体(本案新某公司因未提供录音原始文件,部分证据未被采纳)。

一句话总结: 合伙不是“兄弟情义”就能了事,每一笔债都要有“铁证+铁规”。规范签合同、认真对账、管好印章,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企业主们,别让“小疏忽”变成“大窟窿”,从今天起把交易流程“钉”在制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