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货款将承担个人责任-太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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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2民初342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冯某曾是太和某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冯某在担任该公司股东期间从海某处购买煤泥,并在2019年6月25日、6月27日从公司领走煤泥款合计105410元,后冯某从公司退股。海某继续向该公司送煤泥,公司支付煤泥款。后海某催要2019年的煤泥款时,三被告均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煤泥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海某煤泥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本金46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同时驳回了原告对太和某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另一被告冯某1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老板和股东敲响了警钟:公司是公司的,股东是股东的,不能把公司钱当成自己口袋里的钱随意支配!
很多小企业老板经常犯这样一个错误: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法律上,公司和股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公司欠的债,原则上应该由公司来还,股东不用拿自己的钱来还公司债。可一旦股东把公司财产当成个人财产随意处置,法律就会"撕开公司面纱",让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冯某作为股东从公司领走了10万多煤泥款,却说不清楚这笔钱到底怎么用了。当供应商来要账时,他又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钱已经付给了供应商。法院就认定,这笔钱很可能被他个人占用了,所以判决他个人要还这4万6千元的欠款。
更值得注意的是,冯某试图用一张写着"以上煤泥款清"的纸条来证明钱已经结清,但当法院建议做笔迹鉴定时,他却不敢配合。结果法院直接不认可这张纸条,认为他没完成举证责任。这就像借钱给别人,对方说"我已经还你了",但拿不出转账记录或收条,法院当然不会相信。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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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必须严格分开
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货款,或者从公司账户直接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这是大忌!公司钱进公司账,个人钱进个人账。股东如果要从公司拿钱,必须有合法理由(如分红、工资),并做好完整记录。 -
每笔业务都要有"铁证"
支付货款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正规收据,写明"今收到太和某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泥款XXX元",而不是"今收到冯某煤泥款XXX元"。本案中如果冯某能提供海某签收的完整付款凭证,就不会被判个人还钱。 -
股东退股要"清清楚楚"
退股时一定要把经手的业务、财务全部交接清楚,最好有书面确认。像本案中冯某退股时没说清楚煤泥款的事,结果退股后还要承担责任。建议退股时签订《退股协议》,明确"经手业务已结清,无未了债务"。 -
面对纠纷要积极举证
被起诉时不要逃避,要积极提供证据。本案中冯某放弃笔迹鉴定,直接导致法院不认可他的证据。记住:谁主张谁举证,说"钱已经付了"就要拿出付款证据。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 设立独立的公司银行账户,股东和员工不得随意从公司提取现金用于业务支付
- 建立简单的"三单匹配"制度:合同、送货单、发票必须对应一致
- 超过5000元的货款支付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转账,保留支付凭证
- 重要业务尽量使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避免员工以个人名义签约
- 定期做财务审计,确保个人与公司财产界限分明
很多企业老板总觉得"规范经营太麻烦",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规范不是成本,而是保险! 当财务清晰、凭证完整时,即使发生纠纷,也能轻松证明自己的清白,避免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企业经营中省下的那点"小聪明",可能在诉讼时变成"大麻烦"。
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但当股东不守规矩时,"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责任"。守住公司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不仅是对公司的保护,更是对股东个人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