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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以疫情为由逾期交房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须担责 - 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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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民终57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8日,陈某与太和县某建置地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建设的某建·公园里15号楼7层701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88万元。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陈某交付该房屋;逾期交房时,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高于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五。陈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22年4月底收房。另查明,涉案项目综合查验合格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对于太和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某重中心〔2020〕37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通知》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太和县某建置地有限公司向陈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744元;二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被判赔7700多元,理由是其未能充分证明疫情对工期的实际影响天数,且合同中限制违约金的条款被认定无效。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遇到疫情等突发情况时,不能简单甩锅“不可抗力”就免责!法院明确告诉我们:企业想用疫情当“挡箭牌”延迟履约,必须拿出“铁证”,否则照样要赔钱。具体来说,企业要注意三点:

1. 别以为“疫情”二字就能免责,证据要具体、扎实
开发商在法庭上说:“疫情期间停工85天,属于不可抗力,不该赔钱。”结果呢?法院根本不买账!为什么?因为他们只提供了一份社区证明,既没写明具体停工天数,也没负责人签字,连基本证据格式都不符合。更关键的是,社区证明和政府通告对不上号(比如政府通告说停工30天,他们却说85天),显得很随意。
企业该怎么做?

2. 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可能无效,别自作聪明设上限
开发商在合同里加了一句:“违约金最多赔房款的千分之五。”乍一看很划算,但法院直接判它无效!为什么?因为这是开发商提前印好的格式合同,面对所有买房人统一使用,根本没和买家商量过。法律认为这属于“不公平条款”,尤其当它让买家损失远大于赔偿时(比如本案中,买家实际损失1万多元,但条款限制只能赔4400元),企业想靠它省钱,反而可能惹上更大麻烦。
企业该怎么做?

3. 交房条件别玩文字游戏,以政府验收为准
开发商辩称:“我们3月底就通知交房了,是买家自己没来拿钥匙。”但法院查实,房子直到4月28日才通过政府综合查验,这才是真正“符合交付条件”的日子。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房屋需经验收合格”,企业不能自己说行就行。
企业该怎么做?

总结一句:风险来临时,企业拼的是证据和诚信,不是嘴皮子。 平时多花10分钟整理停工记录,签合同时多一句协商,就能避免事后赔钱又丢口碑。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这不仅是省钱的妙招,更是企业长治久安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