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仍需赔偿残疾赔偿金-宁国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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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2)皖18民终23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20日10时25分许,宁国某泰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皖P3A1**号公交车行驶至宁国市东津路老电影院门前路段刹车时,车内乘客陈某摔倒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孙某负全责,陈某无责。陈某住院治疗且构成九级伤残,后于2021年3月22日去世。2021年7月8日,陈某近亲属黄某香、李某江、李某林以孙某、宁国某泰公司、平安财某保险宁国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判决,确认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095.15元(其中医疗费12227.15元已扣除10%的免赔额,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扣除宁国某泰公司诉前已支付的5550元护理费,尚欠207545.15元由宁国某泰公司全额赔偿。该判决生效后,宁国某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宁国某泰公司在平安财某保险宁国支公司为上述公交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每次事故每人每座限额20万(其中死亡伤残限额15万,医疗费用限额5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投保单中黑体加粗提示了该内容,宁国某泰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印章确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某保险宁国支公司向宁国某泰公司支付保险金172282.40元。平安财某保险宁国支公司不服,认为"受害人已死亡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泰某通公司已按法院判决赔偿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付,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人死了还要赔"残疾赔偿金"?
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这个案例会困惑:"人都不在了,哪来的残疾赔偿?保险公司凭什么还要赔?"其实关键在于:残疾赔偿金是在受害人伤残时就已确定的权利,不因其后续死亡而消失。本案中,宁国某泰公司是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向陈某近亲属支付了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这已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保险公司不能以"人已去世"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对企业最实用的风险防范建议:
1. 签保险合同时,红字黑体条款必须"真读懂"
案例中保险公司能免赔精神抚慰金,就是因为合同里用黑体加粗写着"精神损害赔偿不赔",而企业盖章确认"已完全理解"。很多企业投保时只关注保额和保费,对加粗条款草草签字,出事才傻眼。
行动指南:
- 拿到投保单先找"黑体字""加粗条款",这些往往是免责条款
- 对"免赔""不负责赔偿"等表述要逐字核对,不懂就问保险公司要书面解释
- 保留好投保过程的所有记录(微信沟通、邮件等),不要只盖章不核实
2. 出事赔偿前,先和保险公司"对个表"
宁国某泰公司因为按法院判决赔偿,所以顺利拿到保险金。但如果是企业私下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很可能不认账。
行动指南:
-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要求派员到场
- 不要轻易承诺"全部赔偿",先确认哪些在保险范围内
- 私下和解前必须取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避免"自己买单"
3. 垫付费用要"留痕",诉讼时效要牢记
案例中宁国某泰公司曾垫付11172.50元医疗费,虽因证据不足未在前案处理,但因主张过诉讼时效中断,最终仍获支持。很多企业垫付后不保留凭证,事后索赔无门。
行动指南:
- 垫付任何费用都要让对方签收条,写明"收到XX公司垫付款"
- 通过公司账户转账而非个人支付,备注用途
- 从垫付日起2年内必须向保险公司主张,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特别提醒: "人已去世不赔残疾金"是常见误区!法律上,伤残等级确定时赔偿权利就已产生,后续死亡不影响该权利。企业处理类似事故时:
✅ 伤者治疗期间就应委托专业机构做伤残鉴定
✅ 赔偿协议中明确区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 不要因对方死亡就放弃索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材料
保险不是"买了就放心"的护身符,而是需要企业主动管理的风险工具。每次投保、每次事故处理,都要带着"证据意识"和"合同意识",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记住: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说的不是"不赔",而是"你没按合同约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