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仍有交易,违约金应从最后交易日计算-鲁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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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豫0423民初1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13日,宁国某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某意公司)与河南某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代储协议》,约定宁国某意公司向河南某源公司供应高铬钢球及高铬钢锻。合同约定了多种规格的高铬钢球和钢锻,单价均为6090.00元。合同签订后,宁国某意公司陆续向河南某源公司供应货物总计460.9吨,货物总价款为2806881元。在此期间,河南某源公司分批支付货款总计800000元整,下余2006881元货款未清偿。原、被告最后一笔货款往来挂账时间为2019年5月5日。河南某源公司对剩余2006881元货款未清偿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河南某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国某意公司清偿货款20068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0688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驳回宁国某意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表面看只是简单的"欠钱不还",但对企业经营却有重要警示:合同终止后如果双方仍有交易往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最后交易日开始计算,而不是合同终止日。宁国某意公司原本主张从合同终止日(2019年1月12日)起算违约金,但法院最终以双方实际最后挂账时间(2019年5月5日)作为起算点,这直接关系到企业可能损失的几十万元违约金。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以为合同到期日就是对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的最后期限。但本案清楚表明,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在继续交易、对账或挂账,就应以实际最后交易日作为付款期限的起点。宁国某意公司虽然胜诉要回了欠款,但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没能从合同终止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少拿了近4个月的逾期利息。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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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不能"差不多就行"
本案合同只写了"结算挂账后分期付款",没明确具体付款期限。这就像借条上写"过段时间还",真打官司时说不清楚。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清:"货到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款"或"发票挂账后30日内付清",避免模糊表述。 -
合同到期≠交易结束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到期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合同2019年1月12日到期,双方5月还在挂账。只要合同到期后双方仍有供货、收货、对账等行为,就视为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未结清款项的处理方式",比如"合同到期后10日内必须结清所有欠款"。 -
证据意识要贯穿交易全程
宁国某意公司能胜诉的关键是保留了挂账凭证,证明最后交易时间是2019年5月5日。企业必须养成习惯:每次送货要有签收单,每次对账要签确认书,每次付款要开发票。手机拍照存档也是好办法,别等到打官司时"有理说不出"。 -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合法
宁国某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被法院调整了。企业约定违约金时注意: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法院可能不支持。建议直接写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这样既合法又能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对于长期合作客户,每季度做一次书面对账确认;
- 合同到期前1个月,主动发函确认是否续约或结清欠款;
- 发现客户拖欠时,立即发《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
- 修改合同模板,增加"合同到期后继续交易的视为按原合同履行,但应在10日内结清前期欠款"的条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间的"小事"往往是大风险的源头。一份约定清晰的合同,比十次成功的催收更能保障企业权益。别等到欠款难收才后悔当初"图省事"没写清楚条款,毕竟白纸黑字才是企业最可靠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