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垫付费用后务必书面明确利率标准避免损失-南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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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3民初22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依据南陵县政府与安徽某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南陵县鼎盛广场地块由某鼎实业公司负责拆迁、开发并支付拆迁费用。安徽某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随后设立了安徽某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该地块的拆迁开发工作。某镇政府(指南陵县某镇人民政府)协助安徽某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某镇政府和某投资公司(指南陵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某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了拆迁费用。2014年9月5日,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归还垫付的927.5万元拆迁费用;2014年9月30日,被告复函承诺在资金好转时归还该款项。2017年6月16日,双方签订《垫付拆迁费用债权确认协议》,确认被告欠款927.5万元,并约定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之后,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被告房屋被查封,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安徽某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927.5万元垫付款,并支付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但法院根据不同时期的利率变化进行了调整,而非原告主张的固定年利率8.515%。
三、核心观点:书面协议要细化,利率约定别模糊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垫付费用后,如果没把关键条款写清楚,可能白忙一场还少赚钱。原告垫付了900多万元,原本指望按约定利率收利息,结果法院因为利率表述太笼统,不得不按不同时期调整计算方式,导致实际利息比预期少——就像你借钱给朋友,说好“按银行利率上浮30%”,但没写清是哪个银行、哪个时期的利率,最后算账时对方说“现在利率降了,按新标准来”,你只能吃哑巴亏。
对企业来说,防范这类风险其实不难:
- 垫付前先签协议:别口头说“回头还”,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比如本案中,2017年才补签《债权确认协议》,但利率约定太模糊(只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没注明具体参考哪个利率表。企业垫钱时,直接在协议里写死“按签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上浮30%”,避免日后扯皮。
- 利率别玩“文字游戏”:很多人以为“上浮30%”很明确,但银行利率常变动(比如2014年高、2020年低)。协议里必须细化:写清利率基准(如“以垫付日当天的5年期LPR为准”)、调整机制(如“每年1月1日按最新LPR重新计算”),甚至违约条款(如“逾期还款加收日万分之五”)。
- 抵押登记要趁早:本案中原告还签了《抵押合同》,却因房屋被查封没办成登记,导致担保落空。企业收债时,务必在协议里约定“10日内完成抵押登记”,并定期查房屋状态——就像买车险,光签合同不缴费等于没保。
总之,垫付费用是常见合作方式,但口头约定或模糊条款等于埋雷。企业主记住:钱垫出去前,花10分钟写清利率细节,比事后花10万元打官司更划算。下次签协议时,多问一句“利率按哪天的算?”,就能省下大笔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