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承诺可能变更合同条款,企业出具承诺需谨慎-界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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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24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8日,被告安徽某联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界首某水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红星美凯龙室外给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红星美凯龙室外表外给水工程,工程价款358万元(不包括二次供水设备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费用),付款方式为采用分批次施工及付款,第一批次: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住宅工程总价款为137万元;第二批次住宅工程竣工工程总价款为137万元;第三批次商业进场支付工程总价款为84万元。2021年3月15日,被告安徽某联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承诺书,载明:"致:界首某水有限公司…由于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拨付工程款,针对后期如何付款做出如下承诺:1、在4月30日前给予贵公司拨付工程款50万元整。2、在商业S1施工至16层时再拨付工程款87万元整,(S1为政府收购项目,合同约定在16层施工完毕拨付给我公司款项,现S1已施工至10层。)3、住宅自来水整体竣工后30天内拨付剩余工程款137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安徽某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界首某水有限公司工程款27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工程款拖欠的普通纠纷,却揭示了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重大风险点:随意出具的书面承诺可能让企业"自缚手脚",甚至让原本不需支付的款项变成必须立即清偿的债务。
为什么"承诺书"会让企业陷入被动?
在本案中,开发商(安徽某联公司)最初与自来水公司(界首某水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严格的分批付款条件:第一笔137万元在签约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笔137万元要等到住宅工程竣工后才支付,第三笔84万元则需商业项目进场后支付。
但到了2021年3月,由于资金紧张,开发商向自来水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承诺分三批支付274万元欠款。结果,当自来水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全部欠款时,法院认为这份承诺书已经实质变更了原合同,开发商必须按照新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更关键的是,开发商原本辩称"住宅尚未竣工,达不到支付第二笔款的条件",但法院发现小区已有业主入住,认定自来水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必须支付相应款项。而因为承诺书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法院只能从起诉日开始计算利息,而不是从承诺书中约定的付款截止日开始。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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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每一份书面承诺
- 企业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在签字盖章前,务必确认文件内容是否会对原合同产生实质性变更
- 避免因"安抚对方"而随意出具承诺,特别是涉及付款时间、金额等关键条款
- 实操建议:建立书面文件审批制度,重要承诺必须经法务或法律顾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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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付款条件"的成就标准
- 本案中"住宅工程竣工"这一条件表述模糊,导致争议
- 实操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界定"竣工"的标准,例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完成全部施工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 对于"S1施工至16层"这类条件,应约定由监理单位出具进度确认单作为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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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必须"留痕"
- 法院认定"已有业主入住"即视为竣工,这对开发商极为不利
- 实操建议:即使业主提前入住,也应坚持完成正式验收程序并取得书面文件;如确需提前交付,应签订《提前使用确认书》,明确约定"提前使用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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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本案因未约定逾期利息起算点,导致企业少付了两年多的利息
- 实操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逾期付款,自应付款截止日次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避免法院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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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要贯穿项目始终
- 开发商无法证明"S1何时施工至16层",也无法证明"住宅何时整体竣工"
- 实操建议:建立项目进度档案,对关键节点(如施工层高、竣工状态)通过照片、视频、监理日志等方式留存证据
一句话总结:企业的每一纸承诺都可能是"法律枷锁",在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前,务必想清楚三个问题:这是我真实意思表示吗?这会改变原合同吗?我能否证明条件未成就?只有做好这三点,才能避免"一纸承诺,百万损失"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