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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变更必须全体产权人签字确认-界首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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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82民初45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原告系界首市某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因项目建设需拆迁二被告位于界光路西侧的房屋。2009年9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随某甲、随某乙)签订《阜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021xxx),约定各项补偿费用合计225281元,被告不领取补偿款,门面方面原址就近安置门面房105平方米,被拆迁人(被告)补偿拆迁人(原告)拾万元差价款,如少于105平方米拆迁人按市场价补偿给被拆迁人。2024年1月18日,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界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和被告随某甲四方达成《协议书》,将原协议门面房105平方米安置改为货币补偿1420965元。2024年3月18日,被告随某甲领取了该门面房安置货币补偿款1420965元。原告认为被告领取该款后,应按原协议返还10万元差价款。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定2024年1月18日的四方协议无效,因为被告随某乙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未签字或授权,该协议侵害了产权人权益。因此,判决被告随某甲返还原告全部货币补偿款1420965元及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并驳回原告要求返还10万元差价款的诉讼请求。

三、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拆迁补偿中,哪怕只漏掉一个房主的签字,整个协议都可能被判无效,企业不仅拿不回差价款,还可能倒贴钱
为什么呢?原来,涉案房屋是随某甲和随某乙共有的,但2024年变更协议时,只有随某甲签字,随某乙既没同意也没授权。法院认为,这等于“偷换”了协议内容,侵犯了随某乙的权利,所以协议作废。结果呢?企业白忙活一场,不仅10万元差价款没要回来,还得让随某甲退回142万多元的补偿款——这可不是小数目!

作为企业,您可能常遇到类似情况:拆迁时原协议说好“以房换房”,后来房主突然改主意要“现金补偿”。这时千万别图省事,只找其中一人签字就完事。关键风险点就一个:产权人是否全部到场

记住:企业做拆迁补偿,核心不是“快”,而是“全”。漏签一人,可能让百万项目打水漂。下次签协议前,多问一句“还有谁该签字?”,省下的可能是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