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设计别乱用,先做专利检索防侵权-合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0)皖民终10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肖某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5月15日获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号第4644676号。专利有效期为十年,肖某系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根据(2019)皖芜法公证字第480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6日,肖某在芜湖市标有"信达商贸"店铺对面的一间没有标识的门店,购买了五箱"金带碗面",并取得《文某干货经营部信誉卡》。淮北市金某船食品有限公司对肖某所购"金带碗面"系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可。
淮北市金某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其于2012年就完成了涉案包装箱的设计,委托淮北市思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涉案包装箱,并在市场上销售涉案包装箱包装的产品。根据(2019)皖淮国公证字第7123号公证书记载,金某船公司员工胡某于2019年9月17日申请公证人员对其使用QQ电子邮箱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邮箱已发送邮件显示2012年4月5日内容为"喷画",其中包含"金带碗面"包装箱图案。
(2019)粤广广州第201140号《公证书》记载:案外人陈某文自我声明,其于2011年11月为金某船公司设计了"金带碗面"包装箱外观图等,并将设计电子文件发送金某船公司邮箱。
淮北市思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和印制样品,以证明其于2012年3、4月受委托为金某船公司印制大碗面彩箱、金带碗面彩箱和彩色宣传单。印制大碗面彩箱4000个、金带碗面彩箱6000个费用合计为21300元,淮北市思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金某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金某船公司即开始销售"金带碗面",2013年11月4日,淮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金某船公司生产的"豪宝金带碗面"检验合格。2016年开始,绿某食品厂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一致的设计包装即用于其生产的金带碗面上,并进行销售。
根据在案证据,金某船公司和绿某食品厂均将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小卢干货批发部经营者卢某林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卢某林经营的干货批发部销售绿某食品厂的金带碗面产品,其中,2019年9月12日证明材料主张其经营店面自2017年1月开始经销绿某食品厂的金带碗面,该产品未更换过包装。根据公证书记载,卢某林的微信用户名显示昵称为"小卢粉丝批发部",微信用户头像为"卢某林"的名片,该名片上标注地址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干货市场。卢某林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条粉丝、碗面等小食品销售信息。2017年3月9日,卢某林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销售绿某食品厂金带碗面产品的信息,该条信息标注"南昌·洪城大市场"。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金某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肖某5万元;但二审法院认为绿某食品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通过经销商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销售相同包装的金带碗面,构成"现有设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泰和县绿某食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产品包装不是随便用的,用前不做专利检索可能吃大亏;但早用早留证也能保护自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我用了这么多年的产品包装,怎么会侵权?"但现实是,别人可能后来申请了专利,然后反过来告你侵权。就像本案中,金某船公司用了多年的包装,却被后来申请专利的肖某告上法庭,一审还被判赔5万元。
但二审为什么反转了呢?关键在于金某船公司找到了有力证据:绿某食品厂的经销商卢某林早在2017年3月9日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销售金带碗面的信息,且明确标注了"南昌·洪城大市场"。法院认为,这种销售行为让"公众想获知就能获知",构成了"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因此在肖某申请专利前,这个包装设计已经是"现有设计"了。
对企业来说,有三点特别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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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新品包装前,务必做专利检索
不要以为自己设计的包装很独特就没事。在产品上市前,花点小钱请专业机构做一次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确认市场上有没有相似的专利。这比日后被起诉赔偿要划算得多。就像买车前要查有无抵押一样,这是基本的风险防范措施。 -
早用早留证,证据要"能看见"
如果你企业确实很早就开始使用某个包装设计,一定要保存好所有证据:设计合同、印刷发票、销售记录、产品照片等。特别要注意的是,销售证据要能证明"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比如本案中,经销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时,明确标注了具体市场地址,让公众能通过这些信息找到产品,这才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公开。如果只是私下小范围销售,没有留下"公众可获取"的证据,可能无法形成有效抗辩。 -
"朋友圈销售"也可能构成公开
很多小企业习惯用微信朋友圈推销产品,以为这只是"私下交易"。但本案告诉我们,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时标明了具体地点(如"南昌·洪城大市场"),且产品信息完整,这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所以,如果你企业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流通,要确保销售记录清晰可查;如果你是后来者,要警惕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包装。
简单来说:用包装前查一查,用包装后留一留。花小钱做专利检索,可能避免大额赔偿;做好日常经营留痕,关键时刻能证明"我比你早"。产品包装虽小,法律风险不小,企业主们千万别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