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收款操作不当反赔钱:无法证明代收关系被判支付货款-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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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19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浙江某公司(需方、甲方)与广德某家庭农场(供方、乙方)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合同总价491100元;苗木分批次交货,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材料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广德某家庭农场向浙江某公司交付苗木,收到货款450000元并向其出具4911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剩余41100元货款未付,广德某家庭农场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某公司辩称:广德某家庭农场只是替广德某甲公司代收货款和代开发票,并非真实交易方,且广德某甲公司的债务已全部结清。但法院查明,郭某系浙江某公司员工,广德某甲公司和广德某乙公司均认可浙江某公司所欠总货款中包含欠广德某家庭农场的411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浙江某公司向广德某家庭农场支付剩余货款411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浙江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代收款操作不规范,企业可能“背锅”赔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的一个致命漏洞:用“我以为”代替“我证明”。浙江某公司坚称广德某家庭农场只是“代收人”,自己真正的交易对象是广德某甲公司,但法院为何不买账?关键在于:企业说“是代收”,光靠嘴说没用,必须拿出“铁证”。
为什么浙江某公司会输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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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却没盯紧执行:
浙江某公司直接和广德某家庭农场签了合同、收了货、付了45万元款,还让员工郭某在《苗木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欠款。这一套操作下来,法律上就认定了“你俩是买卖双方”。可到了打官司,浙江某公司突然说“货其实是广德某甲公司供的,农场只是代收款”,但翻遍证据,既没找到广德某甲公司委托农场收款的书面授权,也没提供自己和广德某甲公司之间的完整交易记录。法院只能按“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判它付款。 -
财务对账图省事埋雷:
《对账清单》里写了“广德某甲公司已收款265万元”,浙江某公司就以为抓到救命稻草。殊不知,对账单一旦盖章,等于亲手给对方“盖章认证”了债务关系!更麻烦的是,清单里混着6家供应商的账目,浙江某公司财务没核对清楚就签字,反而坐实了自己欠广德某家庭农场钱的事实。 -
关键证据全缺失:
卖苗木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这是行业常识。但浙江某公司既没在合同里写明要求,事后又拿不出对方没提供证书的证据。二审时它找林业局调了37份证书,可证书上的收货方是“其他客户”,和本案完全无关——证据和案子对不上号,再真实也没用!
企业老板必学的3条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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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必须签“三方协议”!
如果真要让第三方代收货款或代开发票(比如让A公司替B公司收款),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楚“谁委托谁”“代收哪笔钱”“如何开票”。光靠微信说“帮个忙”或口头承诺,打官司时等于没说。本案中浙江某公司如果早让广德某甲公司和农场签份《代收确认书》,就不会被当成“冤大头”。 -
对账单不是橡皮图章,别乱盖!
财务人员对账时,要像查账一样逐笔核对:货是谁送的?发票开给谁的?钱付给谁了?本案中浙江某公司对账单混着6家公司数据,财务却直接盖章,等于主动帮对方“打包确认”债务。记住:对账单盖章=认账,盖一次章可能赔几十万! -
特殊商品交易,留痕要像“留命”一样重要:
买卖苗木、食品等需要检疫/检验的商品,合同里必须写清“需提供XX证书”,送货时要当场核对单据并拍照存档。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既没约定证书要求,又没在收货时检查,事后才喊“没检疫证书”,法院当然不认——法律只保护会留证据的人,不保护事后喊冤的人。
一句话总结:企业交易中,“代收款”不是挡箭牌,“我以为”不是免罪符。从签合同到付钱,每一步都要问自己:“如果明天打官司,我能掏出什么铁证?” 证据链断一环,企业就可能从“甲方”变“被告”。老板们,别让省事的“小操作”,变成赔钱的“大窟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