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他人担保风险大,一不小心就要自己掏腰包-凤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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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13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4月8日,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与曹某达成借款协议,借款340万元,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为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款,债权人起诉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与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案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1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曹某借款34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4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512元,减半收取21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5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拒不还款,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被蚌山法院强制执行,并为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垫付本息和诉讼费等合计3462836.58元。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垫付款后向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未果。另查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孙某、凤阳县龙某有限公司需向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46万余元及利息,但要扣除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在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能收回的部分。
三、核心观点论述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给别人当"担保人"不是"举手之劳",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大山"!
想象一下:凤阳县民某有限公司当初只是出于好意为别人担保,结果借款人还不上钱,自己却要掏出三百多万帮别人还债。虽然法院最后支持他们可以向借款人追讨,但其中一家借款公司已经破产,民某公司很可能永远都收不回这笔钱了。
为什么担保风险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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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连带,无处可逃:就像本案中,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必须"背锅"。法院可以直接划走担保人的银行存款、查封公司资产,根本不用等借款人"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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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困难,竹篮打水:即使你垫了钱,想向借款人要回来也不容易。本案中凤阳县龙某玻璃有限公司都破产了,民某公司即使告赢了,也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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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叠加,雪上加霜:除了要帮别人还本金利息,还要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额外成本,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
企业如何避免掉入担保"陷阱"?
1. 担保前"三问自己"
- 我真的了解这个借款人的底细吗?(查查他有没有官司、欠税、失信记录)
- 他为什么找不到更有实力的担保人,非要找我?
- 如果他还不上钱,我公司能承受这笔损失吗?
2. 必须担保时,做好三道"保险"
- 反担保:要求借款人用房产、设备等值财产做抵押,或者找更有实力的第三方再给你做担保。就像借钱给别人要打借条一样,保护自己很重要。
- 明确范围:在担保合同里写清楚只担保多少金额、什么期限,避免模糊表述导致责任扩大。
- 定期体检:如果已经做了担保,要像关心自己公司一样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发现他生意下滑、欠债增多,及时采取措施。
3. 这些"担保"坚决不做
- 朋友"求情"但你完全不了解对方公司的担保
- 借款人已经出现拖欠工资、供应商货款等风险信号的担保
- 担保金额远超你公司承受能力的"天价"担保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前,一定要像对待自己的借款合同一样谨慎。担保不是"帮个忙",而是签下"还款承诺书"。企业经营本就不易,千万别因为一次"好心"让自己陷入债务泥潭。记住:能不担保就不担保,必须担保时一定要给自己留好"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