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模糊致企业无法全额扣款风险-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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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68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0日,凤阳某响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订车合同》,乙方以98000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一台蓝色时代金刚车辆;车辆配置为能装825轮胎、个人户等;合同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元,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第三条约定交货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第四条约定,乙方需在甲方通知提车后将全款交至甲方账户,否则订金将做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车辆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六条约定,如客户不能按规定时间提车,不予退还定金。合同签订后,任某先替王某向凤阳某响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元,王某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响支付了购车款3000元。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通知王某所购车辆已到,王某于10月1日上午7时15分通过微信向郑某响发送信息“我今天干活没时间过去了!等有时间去我打电话给你!”,郑某响于10月1日上午10时55分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语音“那个王老板,那你可能明天可能过来,……”,王某回复“好,我尽快去,……”,10月3日郑某响继续通过微信发送信息给王某“明天可来提车”,王某回复“明天干活!这几天活多,等不忙我就过去,晚上去可以么!”,郑某响回复“可以的,要不你明天晚点过来”,王某于10月4日向郑某响发送信息“我尽快过去”。后王某仍未至该公司办理提车手续,凤阳某响物流有限公司将车辆自行处置。
法院判决结果: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车合同》;凤阳某响物流有限公司需返还王某购车款3000元;但王某支付的1000元定金不予退还,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合同条款模糊”带来的损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签合同时的常见“坑”:合同用词不精准、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企业明明占理,却白白损失钱。
具体来说,王某没按时提车,明显违约了(多次微信说“没时间过去”),所以法院支持企业不退1000元定金——这是企业该赢的部分。但企业想扣下3000元购车款当违约金时,法院却不支持,原因就出在合同第四条:它写的是“订金将做为违约金”,而法律上“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意义天差地别!
- “定金”:是法律术语,有惩罚性(比如买家违约,定金不退;卖家违约,双倍返还)。
- “订金”:只是预付款,没有惩罚效力,卖家不能随便扣。
合同里一会儿用“定金”(第二条、第六条),一会儿用“订金”(第四条),还混在一起说“订金当违约金”,等于自己把自己绕晕了。法院一看:这约定太模糊!没法执行,所以企业不能没收3000元,必须退回去。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大白话版):
- “定金”别写成“订金”:签合同时,所有涉及“定金”的地方必须写清楚是“定金”(带“宝盖头”的定),不能用“订金”“押金”等模糊词。法律只认“定金”的威力,写错等于白忙活。
- 条款越细越好,别留漏洞:比如合同里写“能装825轮胎”,但没说清楚是“必须装好”还是“能装就行”,双方扯皮时企业就吃亏。建议直接写:“车辆交付时需已安装825轮胎,并提供个人户上牌证明”。
- 违约条款要具体可执行:像“不提车就不退钱”这种话,得明确写清“不退的是哪部分钱”(比如定金还是全款)、触发条件是什么。避免用“订金”“违约金”混着说,否则法院可能当“没约定”处理。
- 留证据比签合同更重要: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了关键证据!企业平时要养成习惯:重要沟通用微信文字(别用语音)、保留支付凭证、交货通知截图等。电子证据现在法院都认,但语音难证明,文字才保险。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走形式,每个字都可能“值钱”。花10分钟写清楚条款,能省10万块纠纷损失! 企业签合同时,宁可多问一句法律意见,也别图省事埋雷——毕竟,赢了官司却拿不回钱,才是真正的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