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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是主合同义务,未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 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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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020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甲方)合肥某乙公司与(乙方)合肥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肥正荣翡翠迎宾项目交通划线及标识导视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某乙公司将位于肥西县翡翠路与仙霞路交口的翡翠迎宾项目交通划线及标识导视工程发包给合肥某甲公司施工。含税总价为398973.58元,为固定总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已完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完成后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7%,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自质量保修期起算之日起满两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方申请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95%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12月,合肥某乙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确认变更部分工程款为500280元。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合肥某乙公司总计应付工程款899253元,尚欠工程款179850元,合肥某甲公司尚有1798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此前,合肥某甲公司曾起诉要求付款,双方在法院达成和解,约定由合肥某乙公司以车位抵付欠款,合肥某甲公司随后撤诉。但履行过程中,因车位被查封无法完成抵付,合肥某甲公司再次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合肥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合肥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79850元;同时,合肥某甲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10日内,向合肥某乙公司开具并交付179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受理费由合肥某乙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明确:在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开发商的“主合同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而施工方开具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开发商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法院认为,合同里写“没开发票可以不付款”的条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为付钱是根本责任,开发票只是配合性的小事。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你递发票,你就赖账不付饭钱一样。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敲响了两个警钟,帮您轻松避开类似风险:

  1. 签合同时,分清“主次责任”,别被模糊条款坑了
    很多企业(尤其是开发商)喜欢在合同里埋“付款陷阱”,比如写“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但法院明确说了:这类条款对“主合同义务”(如支付工程款)无效。您的合同如果只模糊写“需提供发票”,却没说明具体开票时间、金额或违约后果,一旦出纠纷,对方可能钻空子拖款。
    ✅ 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单独列出“付款条件”和“开票义务”,明确写清:
      • 付款时间(例如“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 开票是“收到款后X日内完成”,而非付款前提;
      • 若一方违约(如拖欠工程款或延迟开票),要写清具体罚则(例如“按日0.05%支付违约金”)。
    • 简单说:付钱是必须做的“大事”,开发票是后续配合的“小事”,合同里别把小事写成大事
  2. 履行合同时,别用“和解”当万能药,小心二次翻车
    本案中,双方第一次打官司时和解,约定用“车位抵债”,结果车位被查封导致和解失效,又闹上法庭。很多企业觉得“和解=省事”,却忽略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比如拿房产、车位抵债,万一被查封或贬值,等于白忙一场。
    ✅ 防范建议

    • 和解时优先选择“现金支付”,避免用资产抵债;
    • 如果必须用资产抵债,务必做三件事:
      1. 查清资产状态(例如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是否被查封);
      2. 在协议里写明“若资产无法过户,自动转为现金支付”;
      3.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例如第三方保证人)。
    • 记住:和解不是终点,能立刻拿到钱才是真安全

最后提醒:工程款纠纷中,90%的企业吃亏在“证据没留全”。本案原告能赢,关键是有《工程变更通知单》、完工确认单等完整记录。建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