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可凭协议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 肥西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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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57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日,肥西县某银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劳务项目内部管理协议》一份。一、甲方将黄麓师范学校改扩建工程劳务全部交给乙方完成,甲方负责此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工人劳务合同备案工作,由乙方自筹资金,自带设备、自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乙方承担该项工程的一切风险责任,并不得对外转包工程。二、乙方必须办理所有进场工人的工伤保险与劳动部门要求的各项社会保险。三、乙方自行承担用工过程中一切责任,并按照本地劳动部门的要求按月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如有一切未发放工资与纠纷情况出现由被告负责。五、乙方须保证安全生产…主动解决和承担一切工伤或意外事故,不得因此给甲方带来不利的影响。七、在承包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过程中应向甲方缴纳劳务管理费10000元,此款于协议签订后一次付清。
2020年1月8日,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2019)巢劳人仲裁字88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2018年3月15日,王某在肥西县某银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巢湖市黄麓师范学校改扩建工程宿舍楼楼顶打模板锤钉子时不慎被钢钉划伤右眼。经治疗诊断为右眼眼角膜穿透伤伴随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白内障。2019年1月30日,巢湖市人社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为肥西县某银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王某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975.21元。裁决:肥西县某银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5526元,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118420元,护理费2178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费补助金200元及2019年1月18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15702.75元,合计172526.75元。该仲裁裁决经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肥西县某银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肥西县某银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72526.75元,同时驳回该公司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施工时,看似收点管理费很轻松,但一旦出工伤事故,自己可能先要"垫钱"赔给工人,再费劲找实际施工人追讨。
很多老板以为:"工地是别人在干,出了事不该我管"。但法院查实后发现:肥西县某银劳务公司和袁某签的协议白纸黑字写明——"乙方(袁某)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主动承担一切工伤事故"。虽然袁某辩称"协议没实际履行",可他自己在法院询问时却承认:"工地是张某负责管理,工人工资由浙江公司直接发"。这反而证明他确实在操作这个工程!最终法院认定:挂靠关系成立,协议有效,公司赔完工人后,有权向袁某追回全部赔偿款。
为什么企业特别容易栽跟头?
- "挂靠"协议写得太模糊:本案中袁某差点得逞,就是因协议未明确写"工伤赔偿具体由谁支付"。很多企业只写"安全责任自负",但没列清医疗费、伤残补助等项目,打起官司就扯皮。
- 误以为买了工伤保险就万事大吉:本案中工人王某虽有工伤保险,但停工工资、就业补助等17万多元仍要企业掏腰包——这些恰恰是协议没写清的关键部分!
- 分不清"挂靠"和"转包"的区别:安徽2016年起已取消劳务资质,挂靠劳务分包不违法,但若转包给无资质方做主体工程(如盖楼),整个合同就无效,企业想追偿都找不到依据!
给企业的3个保命建议:
✅ 协议必须"抠字眼"
别只写"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要具体到:"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本案胜诉关键,正是协议第五条明确写了"承担一切工伤事故"。
✅ 管好"钱"和"人"两条线
- 钱:要求实际施工人把工人工资打入企业监管账户,企业再代发(留银行流水证明);
- 人:坚持用企业名义为工人参保,但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保费凭证(本案因参保单位是企业,工伤认定直接锁定企业责任)。
✅ 留证据比签协议更重要
袁某曾狡辩"协议没履行",但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他自己承认"工地由张某管理"。企业平时要:
- 保存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记录;
- 用微信/邮件确认工程进度;
- 每次付款让对方写收条并注明用途。
最后提醒:挂靠省管理费,但不省法律责任!本案企业因协议清晰、证据完整,最终把17万赔偿转给了实际施工人。可如果协议写成"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这种空话,或者拿不出工人确系袁某雇佣的证据,这笔钱就得企业自己扛了。做工程没有"甩手掌柜",规范管理才是真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