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欠付范围内须担责-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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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32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31日,合肥东某新城公司将店埠河西岸部分污水调入小仓房污水厂污水管网工程、肥东县撮镇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发包给安徽兴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两份,协议书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均约定:"在完成工程决算后付至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均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1年;2.排水管道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4年5月16日,安徽兴某公司与合肥某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两份,约定由某宇公司承建上述两工程。合肥某宇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约定开展施工建设,撮镇污水管工程于2014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店埠河西岸污水管工程于2015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0月14日经合肥市审计局审计确认,案涉工程审计价合计为14661192.38元。2019年12月31日,安徽兴某公司与合肥某宇公司经对账,安徽兴某公司仍欠合肥某宇公司751192.38元未支付。此后,合肥某宇公司多次向两公司催要上述欠付工程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安徽兴某公司支付合肥某宇公司工程款751192.38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合肥东某新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51192.40元限额内对合肥某宇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个简单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说说这个案例给企业的三点重要警示,帮你避免掉进类似的"坑"里。
第一大坑:违法分包看似省事,实则后患无穷
安徽兴某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合肥某宇公司,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法院最后还是判安徽兴某公司要付钱,但这绝不意味着这种做法是安全的!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图方便或者省管理费,把工程随便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或小公司。一旦发生纠纷,不仅工程款要付,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罚款、资质降级甚至吊销。更麻烦的是,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要承担全部责任!企业防范建议:分包工程前,务必查验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约定质量、安全责任;保留好所有资质审查记录,千万别为省小钱吃大亏。
第二大坑:质保金不是"赖账神器"
安徽兴某公司和合肥东某新城公司都辩称"质保期满后还要组织验收才能付钱",但法院根本不认这个说法。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而排水管道工程质保期只有2年,工程2015年就验收合格了,到2019年早就过了质保期,就必须付钱。很多企业以为可以拿"还没验收"当挡箭牌无限期拖延,这是大错特错!企业防范建议:作为施工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质保金支付的具体时间节点,比如"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作为发包方,如果真需要额外验收,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以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付款后记得索要收据,别像案例中的安徽兴某公司,欠了钱又拿不出已付款证明。
第三大坑:发包方也逃不掉的"连带责任"
最让企业主意外的是,合肥东某新城公司作为发包方,虽然和合肥某宇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却也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合肥某宇公司付款!这就是法律上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很多发包方以为"我只和总包方有合同关系,分包商找我要钱是白日做梦",这种想法非常危险。企业防范建议:发包方付款时一定要留痕,要求总包方提供已向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在总包合同中增加"付款前提"条款,比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以收到总包方提供的分包商收款凭证为前提";定期核查工程款支付链条,避免出现"总包方卷款跑路,分包商找发包方要钱"的尴尬局面。
最后提醒大家:工程款拖欠不是小事,拖得越久利息越高。案例中安徽兴某公司拖欠2年多,不仅要付本金,还要付10万多元利息!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工程款结算制度,设置专人跟踪付款节点,别等到对方起诉了才着急。记住,合法合规的分包、清清楚楚的合同、及时到位的付款,才是建筑企业行稳致远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