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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担保无效企业反被追偿-马鞍山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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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初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28日,某银行当涂支行与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提供4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同日,马鞍山市某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洋金属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10月22日,安某财政局(安某的内设机构)向银行出具承诺函,同意为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仅归还少量本金,剩余债务未清偿。银行起诉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安某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其担保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因银行和财政局均有过错,安某需对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等)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2018年5月至7月,法院强制从安某账户划款33573885.86元用于履行该责任。
安某随后起诉,要求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某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某洋金属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1. 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安某支付33573885.86元;
  2. 若安徽某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全额支付,马鞍山市某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洋金属有限公司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3. 驳回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直白:国家机关不能当担保人,否则企业可能“替人背债”还无处追偿! 很多企业觉得“有政府机构担保更保险”,但本案中安某财政局因是国家机关,担保直接被判无效,反而要自掏腰包赔偿银行损失,最后只能苦苦向借款企业和其他担保人追讨。更麻烦的是,法院只让其他担保人分担部分责任,安某垫付的3000多万元未必能全拿回来。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点必须警惕:

  1. 别迷信“政府担保”:国家机关(如财政局、管委会)依法不能为企业债务担保。如果银行或合作方要求政府出担保函,企业要主动拒绝——看似安全,实则埋雷。一旦出事,政府不用担责,企业却要独自承担损失。
  2. 担保前查清“身份”:给他人做担保时,务必确认担保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例如:
    • 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不能担保;
    • 担保人若是企业,需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有无担保能力(如资产是否被冻结)。
      简单说:签担保合同前,花10分钟上网查查对方资质(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省下百万损失。
  3. 共同担保要签“分担协议”:本案中,安某和其他两家公司是“共同连带担保人”,但因没约定责任比例,法院直接判平均分摊。企业若多人联合担保,务必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清:
    • 每人承担的具体比例(如甲50%、乙30%、丙20%);
    • 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内部如何追偿。
      否则一旦垫资,可能像安某一样,只能拿回部分钱,甚至反被其他担保人拖垮。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讲义气”,而是真金白银的风险。企业千万别图省事让政府站台,也别稀里糊涂替人签字——查资格、明责任、签协议,三步走稳才能避开“担保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