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中未按图纸施工致损坏,双方过错应分担损失-花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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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民终2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0日,四川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甲方)与马鞍山市某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钢板桩租赁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承建的当涂县南圩水毁修复堵口复堤应急工程所需钢板桩从乙方处租赁,由乙方实施相关的钢板桩建设工程;租赁期限为钢板桩(支护材料)上船开始计算租赁时间,至施工结束后,钢板桩(支护材料)下船之日结束租赁周期。乙方负责打拔钢板桩、围檩安拆,甲方于工程结束且具备拔桩施工条件时通知乙方拆除支护材料、拔出钢板桩,并向乙方返还;甲方负责施工材料在码头的装卸及往返运输;钢板桩的拔除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原因,导致钢板桩不能拔出,乙方不负责任;乙方必须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监理指令及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等进行施工。乙方完成打桩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70%,拔桩后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12米拉森钢板桩490根,9米拉森钢板桩43根,其中13根12米拉森钢板桩在甲方运输中不慎落入江中丢失。12米钢板桩每根重0.9132吨。
2021年4月1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施工分项中,9米拉森钢板桩(43根)打拔工程款为17200元,12米拉森钢板桩(477根)打拔工程款为214650元,打桩机进退场费用21000元,围檩支护材料费用6690元,人工费、运费、加工费为3000元。钢板桩租赁费分项中,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4月14日,12米拉森钢板桩(358根)租赁费为182580元,9米拉森钢板桩(6根)租赁费为2295元,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14日,12米拉森钢板桩(119根)租赁费为59976元,9米拉森钢板桩(37根)租赁费为13986元,以上合计521377元,含税合计为568300.93元。
此后,乙方拔出部分钢板桩交甲方运输,甲方于2021年4月18日向乙方交付102根12米拉森钢板桩,于2021年4月23日交付351根12米拉森钢板桩及43根9米拉森钢板桩。现仍有24根12米拉森钢板桩未能拔出,遗留在施工现场。甲方于2021年2月9日、5月12日向乙方各支付20万元,共计40万元。
对24根钢板桩未能拔出的原因,在原一审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现场查勘,鉴定部门认为钢板桩无法拔出原因为钢板桩发生扭曲变形致相互发生咬扣,而变形因素有多种,在无充分确切资料情况下,无法作出技术性的检测鉴定结论。本案发回重审后,因现场物证灭失,鉴定中心无法采集现场参数,作退卷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四川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和四川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马鞍山市某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支付362743.31元,包括对账确认金额、丢失钢板桩赔偿款、延期租赁费和部分无法拔出钢板桩赔偿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钢板桩"拔不出来",实则暴露出企业在设备租赁和施工管理中的几个致命漏洞。很多老板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才是风险高发区。
关键教训一:施工不按图纸=自找麻烦
本案中,乙方声称按图纸施工,但甲方却说"要省钱所以改了方案"。法院最终认定:"恒通公司可能没有按加固设计图纸施工;佳和当涂分公司用挖机违规作填土作业时可能致部分钢板桩扭曲变形"。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损失各担一半。
企业防范指南:
- 任何施工变更必须书面确认!不能光靠口头说"就这样干吧"。本案中如果甲方要求变更施工方案,应出具正式业务函并经乙方签字确认,否则出问题就是"黑锅"。
- 监理日志就是"护身符"。乙方提交的监理日志证明甲方在钢板桩区域违规堆土,这成为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建议企业:每天施工结束,让监理签字确认当日施工情况,手机拍照存档。
关键教训二:对账单上一句话值几十万
2021年4月7日双方对账时,特意在备注栏写明:"2021年4月16日晚运至护河码头,若16日晚上未运至护河码头,则继续收取钢板桩租赁费"。就是这句话,让法院支持了延期4天的租赁费2万多元。
企业防范指南:
- 对账不是"数钱",是"划责任"!每次对账时,必须写清楚:
✓ 设备归还的具体时间点(精确到小时)
✓ 未归还设备的处理方式(如"3日内未归还按XX标准计费")
✓ 特殊情况的免责条款(如"遇暴雨天气暂停计费") - 建议使用"对账确认单"模板,固定包含"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条款,避免后续扯皮。
关键教训三:运输保管责任要像"快递面单"一样明确
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负责"施工材料在码头的装卸及往返运输",所以13根落水钢板桩的损失(8.8万元)由甲方全额赔偿。但如果是约定模糊的合同,这种损失可能就要双方扯皮了。
企业防范指南:
- 设备租赁合同必须写清"三个谁负责":
① 运输途中谁负责(建议明确"装车前归出租方,卸车后归承租方")
② 施工现场谁保管(建议写明"承租方搭建围挡并安排专人看管")
③ 损坏认定谁主导(建议约定"48小时内共同确认,逾期视为认可出租方报告") - 贵重设备运输时,拍摄"装车-运输-卸车"全过程视频,关键环节让对方负责人出镜确认。
特别提醒:本案中24根钢板桩因现场灭失无法鉴定,法院只能"各打五十大板"。这给企业敲响警钟——事故现场就是"证据现场"!一旦发生设备损坏:
- 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就像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一样)
- 24小时内通知对方共同勘验
- 用手机拍摄带时间水印的视频(打开定位+日期显示)
- 找第三方机构做初步评估(哪怕只是拍照留存)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合同签得再完美,履行过程中不注重证据保存,发生纠纷时就像"没带伞遇到暴雨"——淋得最惨的永远是没准备的那个。从今天起,把施工日志当"日记"写,把对账单当"借条"签,把现场照片当"保险单"存,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