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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个人承担公司债务-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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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27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巢湖市某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各类调味品销售,被告为原含山县某下超市的经营人,原告为该超市供货。因被告超市不能继续经营,2023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被告差欠原告货款为肆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含山县某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宁及其公司签章。另查明,被告含山县某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在市场监督部门进行股东变更,变更之前为自然人陈某宁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宁、被告含山县某下商贸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8,450元及逾期利息(以48,4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3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老板务必守住"钱袋子"防线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给所有开"一人有限公司"的老板敲响了警钟:公司欠债,你个人也可能要掏腰包!

为什么陈某宁个人要还公司的钱?关键就在"一人有限公司"这个身份上。法律有句大白话:"一人公司,股东自证清白"。意思是:如果你开的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比如你100%持股),当公司欠债时,你必须向法院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如果证明不了,法院就会认定"公司就是你,你就是公司",欠债自然要你个人还。

本案的关键漏洞
陈某宁在2023年11月15日代表公司签了48,450元的欠款单,第二天(11月16日)就把公司股权转给了别人。本以为"金蝉脱壳",结果法院查出:欠款发生时,公司是他一个人的!而他既没出庭,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比如规范的财务账目、审计报告等),法院只能推定"公司钱就是他的钱",所以判他个人连带还债。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公私账目像"楚河汉界"
    一人公司老板最容易犯的错:用公司账户付个人房贷、刷公司卡买私人物品。记住:公司账户是"公司命脉",个人账户是"自家钱袋",两者必须像"楚河汉界"一样清晰!哪怕只是5块钱的转账,也要保留凭证。建议单独开公司账户,绝不混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款。

  2. 每年做"财务体检"
    别嫌麻烦!每年请专业会计做正规财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这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黄金证据。就像体检报告能证明你身体健康,审计报告就是公司的"健康证明"。本案中如果陈某宁能提供2023年的审计报告,很可能就不用个人还债了。

  3. 转股前先"清旧账"
    如果想转让股权(比如把公司卖给别人),必须先处理完历史债务!本案中陈某宁在欠款次日就变更股东,但法律明确规定:债务发生时的股东仍要承担责任。正确做法:结清供应商欠款、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再办股权转让。

最后提醒
很多老板以为注册"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欠债不用个人还。但法律对"一人公司"开了个"后门"——只要你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有限责任"就变成"无限责任"。2023年全国类似判例超2万起,90%都因股东拿不出财务证据败诉。
记住:公司不是你的"钱袋子",你的钱包也不是公司的"提款机"。规范经营一时麻烦,但能避免将来房子车子被拍卖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