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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开发票不能随意拒付货款-南通通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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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苏0612民初81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被告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建巢湖ACK2018-11地块项目工程,自2018年11月起向原告巢湖某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水泥,双方于2019年10月30日补签《普通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需在每月25日报送供料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按审核货款于次月30日前支付70%,后续每月支付60%,余款在供货停止后6个月内结清;同时要求原告在付款前提供正式发票,便于对账和被告准备款项。合同还明确:若被告未按时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2倍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供货至2020年12月,总货款775673.5元。双方最后一次对账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被告已分两次付款270000元(2020年1月23日付190000元、9月11日付80000元),剩余505673.5元未付。原告在起诉前仅开具了部分发票(2019年12月8日开250000元、2020年9月16日开80000元),剩余发票在庭审后(2021年11月18日)才补开并邮寄给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5673.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的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合同约定开票不等于能“挡”付款责任,企业需警惕“发票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一方卖水泥,一方欠钱,但被告南通某建公司却栽在了一个常见误区上:以为“合同写了要发票”,就能理直气壮不付钱。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合同里说“付款前需提供发票”,但没写“必须先开票才能付款”,这就好比租房合同写“租客要交水电费”,但没说“不交水电费房东就能赶人”——前者是配合义务,后者才是核心条件。被告拖着50多万不付,理由站不住脚,结果不仅要还钱,还得额外赔上高额违约金(LPR的2倍,比普通利息高一倍多)。

对企业老板的3个风险提示

  1. 合同条款别“模糊”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随手写“需提供发票”,却没明确是“同步履行”还是“先开票后付款”。如果真想把发票当“付款门票”,必须白纸黑字写清:“甲方付款以收到乙方全额发票为前提”。否则,法院会看实际交易习惯(本案中被告之前付款都没等发票),你拖款就是违约!

  2. 发票不是“挡箭牌”
    开票本质是配合义务,不能替代付款责任。就像买菜不能因摊主没给小票就拒付钱——货已收到、金额已对账,再拿“没发票”当借口,轻则赔违约金,重则影响企业信用。真担心税务风险?合同里加一句:“若发票问题导致税务纠纷,由过错方赔偿”,比直接拒付更安全。

  3. 争议早沟通,别等打官司
    本案被告从2020年底欠款拖到2021年起诉,期间原告多次催款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结果呢?违约金越滚越多,诉讼费还得自己扛。遇到问题第一时间协商补救(比如约定分期开票付款),比赌气拒付划算得多!

一句话总结:发票是交易“小配角”,付款才是“大主角”。合同不写清“先票后款”,企业就别拿发票当拒付理由——否则,法院判你赔钱时,可不会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