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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合同企业需担责-巢湖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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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95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金色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建设巢湖市双桥河河口生态修复与水质保持示范工程。2017年12月,该公司与梁某签订《施工合作管理责任书》,聘任张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并向张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以公司名义办理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有关事项。

2018年4月28日,张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以金色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巢湖市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签订《钢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板用于双桥河水质改造工程,租金为每块每天8元,钢板丢失按每块4000元赔偿。2018年4月28日至6月26日,租赁站向工地运送钢板193块,2018年11月2日至12月16日收回190块,尚有3块未收回。项目部会计杨某分四次向租赁站经营者杨某民转账付款合计135000元。经计算,截至2018年12月16日,已产生租金280224元,丢失钢板赔偿金12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尚欠租金145224元及赔偿款12000元。

金色某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与租赁站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某的行为不代表公司;张某辩称其是受金色某设集团委托担任项目负责人,行为属于授权代理。最终,法院判决金色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站丢失钢板赔偿款12000元、下欠钢板租金1452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处理不当,企业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法院为什么判金色某设集团要赔钱?关键在于三点:

  1. 公司正式聘任张某为项目负责人,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2. 钢板确实用在了公司中标的工程上
  3. 项目部会计用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租金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只是把项目包给张某做,合同是他自己签的,跟我公司有什么关系?"但法院不这么看!只要项目负责人有公司授权,合同内容与工程相关,企业就很难逃脱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记住这五点:

1. 授权要"小而精",别开"空白支票"
企业给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清楚具体权限范围。比如:"仅授权办理XX工程的现场管理",而不是笼统地说"办理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有关事项"。就像给员工配车钥匙,只给能开的那辆车的钥匙,而不是把整个车库的钥匙都给他。

2. 付款必须"公对公",杜绝个人账户交易
本案中,项目部用会计杨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租金,成为法院认定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证据。企业必须要求所有项目收支都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进行,严禁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可以设立项目专用账户,但必须是公司名下的对公账户。

3. 合同审核要"过三关",别当甩手掌柜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审批流程:项目负责人提出需求→公司法务或专业人员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特别是大额采购、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公司审核才能签订。不要以为"项目是他负责的,他自己看着办就行",出了事公司还是跑不掉。

4. 项目监管要"常在线",别等出事才着急
企业要定期检查项目实际用料、施工情况,保留好验收记录。本案中,如果金色某设集团能证明工地根本没有使用钢板,可能就不会败诉。建议每月派专人到项目现场巡查,拍照留存,建立项目日志。

5. 责任约定要"白纸黑字",内部协议要管用
企业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施工合作管理责任书》中,要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未经授权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至少可以在内部追偿,减少企业损失。

特别提醒:工程行业常见的"挂靠"、"转包"行为风险极大!企业以为收点管理费就当"甩手老板",实际上一旦发生纠纷,所有法律责任都会落到企业头上。如果要做项目合作,务必选择正规的分包方式,严格管理项目全过程。

合同无小事,签字即负责。企业老板们,别让"方便"变成"风险",规范管理才能安心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