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先付款后发货”条款未履行,买方不得以卖方延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中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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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22民初475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6日,中牟县宝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与河南爱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宝某公司购买爱某公司的制冷设备,合同金额1081000元,另约定冷冻油、氟利昂等材料按实际用量结算。2021年2月26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购销合同》,金额220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宝某公司需先支付20%定金,发货前再付60%,剩余20%在设备调试完毕后一周内付清。合同同时注明:第一份合同设备需在2021年3月1日前送达,第二份合同需在3月20日前送达。
合同签订后,爱某公司向宝某公司交付了全部设备及材料(包括冷冻油460升、氟利昂7200公斤)。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保于2021年4月18日出具《收到条》,确认收到上述货物。宝某公司分5次支付了85万元货款(2021年1月29日付15万元、2月28日付20万元、3月9日付20万元、3月21日付15万元、4月23日付15万元),但剩余397800元一直未付。爱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宝某公司则反诉称爱某公司逾期交货造成损失,要求赔偿6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宝某公司向爱某公司支付货款39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同时驳回爱某公司要求“四倍利率计息”的请求,也驳回了宝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必须注意这3个细节!
这个案子表面是“谁该赔钱”,实则暴露了企业交易中最常见的3个“坑”。法院为何一边倒支持卖方?关键就在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和“证据链”。我们用大白话拆解风险点,帮企业避雷:
1. 合同条款“自相矛盾”,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本案中,合同既要求“3月1日前交货”,又规定“发货前要付60%货款”。但宝某公司最后一笔“发货前付款”拖到4月23日,远晚于约定时间。法院明确指出:“先付款后发货”是卖方交货的前提条件。买方自己没按时付钱,却反过来怪卖方延迟交货,这不合法理!
▶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时,把“付款时间”和“交货时间”写成“连环套”:例如“买方须在X月X日前付清60%货款,否则卖方交货时间顺延”。
- 避免模糊表述(如本案中“签订合同后两日内付定金”和“3月1日前交货”冲突),直接用具体日期+金额比例,例如:“买方应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20万元定金,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2. 没留“交货证据”,等于白送货物
宝某公司曾辩称“设备没调试好”,但法院直接用法定代表人亲笔写的《收到条》打脸——既然4月18日就签收了全部材料,还说设备没到位?更关键的是,签收单上连冷冻油“460升”、氟利昂“7200公斤”这种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证据链完整到无法抵赖。
▶ 企业怎么做?
- 交货时必须让对方签《收货确认单》,写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签收日期,最好附上现场照片或视频。
- 如果对方拖延签收,用“邮政EMS”寄送(备注货物明细),保留快递单和签收记录。微信催货的聊天记录也能当证据,但记得别删!
3. 逾期利息别乱要,法律只支持“合理范围”
爱某公司主张按“LPR利率的四倍”算利息,结果被法院砍掉——因为合同没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法律只支持按一年期LPR正常计算(目前约3.45%)。很多企业以为“拖款就得加倍罚”,其实法院只认“实际损失”,四倍利率通常只适用于高利贷纠纷。
▶ 企业怎么做?
- 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年化约18.25%,法院普遍支持)。
- 如果对方拖欠,别光口头催,发正式《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明,这能中断诉讼时效,避免“过期作废”。
一句话总结: 买卖合同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而是“谁证据硬谁赢”。企业只要做到三点——合同条款别打架、交货过程留铁证、利息违约写清楚——就能把90%的货款风险拦在门外。下次签合同时,花10分钟对照检查这3条,比事后打官司省心100倍!
注:本文案例已隐去真实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分析。实际交易请结合最新法规完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