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可能构成侵权需赔偿-郑州侵害商标权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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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阳某头摄影有限公司自2006年6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摄影、摄像、婚庆服务等。该公司持有两个注册商标:第3186239号商标(2003年9月14日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摄影等服务)和第4450111号商标(2008年8月7日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包括照相冲印等服务)。2010年10月20日,安阳某头摄影有限公司受让了第3186239号商标;2012年3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雨与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第4450111号商标独占许可给公司使用。
2018年4月2日,中某(经营者:孙某奇)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东段北侧,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该店在门头、名片、相片纸袋等处使用"红盖头"标识。中某辩称其店铺最早于2006年由辛某尧经营,自己是从辛某尧处转让经营,具有在先使用权。
2020年11月6日,安阳某头摄影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对中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中某使用的"红盖头"标识与安阳某头摄影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文字称呼上一致,核定使用范围基本一致,经营范围相近。
法院判决:中某立即停止侵害第4450111号、第31862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某赔偿安阳某头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驳回安阳某头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商标使用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警示:企业在命名和使用商业标识时,不能随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即使你认为自己"早就开始用了",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关键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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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不等于"能用"
被告中某主张自己从2006年就开始使用"红盖头"名称,但法院指出:第3186239号商标早在2003年9月就已注册。商标法保护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不是"使用在先"。你的使用时间如果晚于他人商标注册时间,就不能主张在先使用权。就像买房一样,谁先拿到房产证谁就拥有产权,即使你先搬进去住也不行。 -
字体排列不同≠不侵权
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红盖头"字体排列与原告不同,但法院认为文字称呼一致就足以造成混淆。商标侵权判断看的是"会不会让消费者搞混",不是看字体、颜色等细节差异。就像"可口可樂"和"可口可乐",虽然一个带点一个不带点,但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这就可能构成侵权。 -
赔偿金额可能远超预期
原告索赔15万元,最终法院判赔1.5万元。虽然比索赔额少,但加上1770元的诉讼费和维权成本,对小微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更麻烦的是,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信誉。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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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前先查商标
在确定企业名称、店铺招牌、产品名称前,务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不要只查你所在的县市,要查全国范围。很多企业只查本地有没有同名公司就放心了,却忽略了别人可能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全国有效的商标。 -
避免"搭便车"心理
不要觉得"某某品牌很火,我在名字里加个'某某'能借点名气"。这种"傍名牌"行为看似能快速吸引顾客,实则风险极高。就像本案中,被告可能认为"红盖头"是普通词汇可以随便用,却忽略了他人已将其注册为商标的事实。 -
发现可能冲突及时调整
如果发现自己的名称可能与他人商标冲突,应尽早更名。本案中被告从2018年就开始使用,直到2020年被起诉才意识到问题,此时已形成侵权事实。早调整成本低,晚整改代价大——改招牌、换宣传材料、重做网站,损失更大。 -
保留早期使用证据
如果确实比商标注册时间更早使用某标识,务必保存好原始证据:如营业执照、店面照片、早期合同、发票等。但请注意,这些证据必须能清晰证明使用时间和范围,且要早于商标注册日。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转让证明等证据,因无法证明早于2003年使用,所以不被采信。
记住:商标是企业的"名字身份证",合法使用才能行稳致远。花几百元做一次商标查询,远比花几万元打官司划算。在创业初期就把商标问题理清楚,才能避免"起个大早,赶个晚集"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