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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直接索要工程款-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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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22民初10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吴某雷挂靠第三人东方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东方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名门紫园123地块项目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雷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4月1日,涉案项目完工并验收。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东方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河南某邦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名门紫园123地块项目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一,吴某雷为该项目保修责任人。2019年9月18日,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河南某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结算总造价2170760元,其中质保金108540元;质保期贰年,完工验收日期2018.04.01。原告持有的《结算确认书》合作单位处河南某邦建设有限公司盖章,委托核对人处有吴某雷的签名。

法院判决: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吴某雷工程款217.076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驳回吴某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即使施工合同因"挂靠"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只要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且有明确的结算证据,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直接向发包方(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

在本案中,吴某雷虽然只是"挂靠"在东方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法院最终认定吴某雷是实际施工人,判决开发商直接向他支付工程款。这是因为:

  1. "挂靠"行为本身违法但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吴某雷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挂靠",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2. 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证据:吴某雷能够证明自己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实际投入资金,并且在结算文件上作为委托核对人签字,这些都成为认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有力证据。

  3. 结算文件的重要性:有三方签署的《结算确认书》明确了工程款数额,这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吴某雷手中持有的那份结算书上有他的签名,这对证明他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至关重要。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大风险点,我给大家三点实用建议:

第一,不要轻信"挂靠"能规避责任。许多施工企业为获取项目,允许他人"挂靠"在自己名下,以为这样可以规避风险。但本案告诉我们,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穿透表面合同,直接认定实际施工人,开发商仍需向实际干活的人付款。企业若参与或默许挂靠行为,不仅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二,工程资料务必规范管理。本案中,吴某雷能胜诉的关键在于他手中有结算确认书,且上面有他的签名。建议企业:一是所有工程文件必须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字;二是每份文件要明确标注份数和持有方;三是对实际施工人员的身份、职责要有清晰记录,避免出现"吴某雷既是保修责任人又在结算书上签字"这种模糊情况。

第三,付款环节必须严格把关。开发商向谁付款非常关键。本案中,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后,仍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结算,导致最终要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企业应当:一是坚持"谁签约、向谁付款"原则;二是在合同变更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是付款前核实收款方是否为合同签约方,避免因向非签约方付款而产生纠纷。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建设工程领域的"潜规则"往往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把合同签规范、把资料管清楚、把付款流程走严谨。毕竟,法院保护的是实际付出劳动和资金的人,而不是那些试图通过"挂靠"等不规范操作来规避责任的企业。规范经营虽短期看似麻烦,但长远来看,才是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稳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