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也可能是工伤!企业不能以劳务关系逃避工伤责任-禹州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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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号:(2024)豫10行终00048号
审理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姜某自2021年3月起进入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岗位为设备安装工。2023年02月10日,姜某等人受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指派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江西某技术有限公司工地安装室内饲料机械设备,2023年02月13日15时05分左右,安装设备过程中,姜某在四楼抬挪槽钢时脚踩空从设备安装口掉落至三楼平面摔伤。伤后被送至湖口县某甲医院救治,2023年3月11日出院,其中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32647.57元。
2023年7月7日,姜某向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禹州市人社局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并向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3年9月4日,禹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姜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
另查明:1.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姜某发放了2021年10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2月、7月至9月、12月工资。2.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员工姜某,男,身份证号41108119****,工作岗位为机械设备安装工,2023年2月10日,我公司派姜某等人去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安装室内饲料机械设备,2023年2月13日下午大约3点,在工地姜某和姜某在四楼一起抬挪槽钢过程中姜某不慎从四楼楼板预留的设备安装口处坠落到三楼地板上摔伤,楼层之间3米多高,后被送到湖口县某乙医院救治。"
法院判决结果: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姜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企业用工风险警示:别让"劳务关系"成为工伤责任的"挡箭牌"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不签劳动合同,把员工当作"临时工"或"劳务工",发生工伤时就能逃避责任。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本案中,河南某安装有限公司声称与姜某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无专业财会人员、工人们"同工同酬"、工资不是按月发放而是工程结束后平分。然而,法院为何仍认定为工伤呢?关键在于三点: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看实质,不看表面形式
法院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不是有没有签合同,而是看实际用工情况:
- 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姜某的微信长期向姜某发放工资(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共10个月)
- 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承认姜某是"我公司员工",从事"公司指派"的工作
- 姜某的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设备安装)
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人身从属性(受公司管理)、经济从属性(依赖公司获取报酬)、组织从属性(工作是公司业务一部分)。企业以"同工同酬"为由辩称不存在管理关系,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怎么可能和员工"同工同酬"?这恰恰暴露了企业管理的不规范。
第二,企业自己写的证明,成了"自认"的关键证据
最让企业"栽跟头"的是那份《证明》!公司原本是为帮姜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而出具的,却没想到被用于工伤认定。企业声称是"被欺骗"才出具的,但法院认为: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出具证明的法律后果
- 没有证据证明姜某采取伪造、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明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必须自己举证,而企业拿不出有效反证
这个教训太深刻了:企业给员工出具的任何书面材料,都可能成为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的"铁证"!特别是当内容明确承认劳动关系、工作安排、受伤经过时,千万别随便盖章签字。
第三,团体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企业还辩称:"我们买了团体意外险,已经尽到保障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商业保险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意外险理赔金额(本案中按十级伤残计算)往往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员工完全有权选择通过工伤认定获取更高赔偿。
给企业的三点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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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管理,别玩"文字游戏"
- 该签劳动合同就签,该交社保就交,别想着用"劳务协议"规避责任
- 真正的劳务关系(如项目外包、承揽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成果要求、独立核算,不能对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 工资发放务必通过公司账户,保留完整记录,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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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出具任何书面证明
- 员工要求开具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时,务必核实用途
- 证明内容要客观准确,避免使用"我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表述
- 建议在证明末尾注明"本证明仅用于XX用途,不作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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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双重保障机制
- 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必须依法缴纳,不能用商业保险替代
- 可额外购买雇主责任险(注意:不是团体意外险!),这种保险的受益人是企业,能真正转移工伤赔偿风险
-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别等员工"准备充分"后再被动应对
记住:工伤认定中,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当你说"不是劳动关系"时,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规范——合法用工不仅是对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的最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