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作业人员不被视为乘客导致保险无法理赔-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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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43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7月22日,付某山为登记在其名下的鄂F×××××号陆霸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枣阳某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25日0时起至2017年7月24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38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为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为5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2016年11月7日23时20分,谢某驾驶鄂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贵州省××市××路上行驶,由于谢某驾驶车辆时未仔细观察,导致车上作业人员陈某兰从车上跌坠后受伤。同日,都匀某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由于谢某驾驶车辆时未仔细观察,导致车上作业人员陈某兰从车上跌坠后受伤,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兰被送往黔南某医院住院23日,于2016年12月1日出院。黔南某医院在其诊断证明载明:1.右侧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头皮裂伤。陈某兰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0958.60元,该款由付某山支付。陈某兰住院期间由其妹陈昌美进行护理。2017年4月10日,经都匀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付某山(甲方)、陈某兰(乙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此次交通事故在黔南某医院住院期间的医院费;二、于2017年4月10日,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0000元。协议签订同日,付某山向陈某兰支付赔偿款50000元。后付某山向枣阳某保支公司申请理赔,枣阳某保支公司未予赔付,付某山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枣阳某保支公司向付某山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27840.24元。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付某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搞清楚"车上人员"到底是谁!
简单来说,付某山买了车险,其中包含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保额5万元。后来他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车厢上的一名工作人员陈某兰从车上掉下来受伤了,付某山花了5万多块钱赔偿给陈某兰。当他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不赔,理由是陈某兰不是"乘客"。
一审法院支持了付某山,但二审法院改判了,认为陈某兰是货车车厢上的作业人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乘客",所以不能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来理赔。
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就在于对"乘客"的定义!
在保险条款中,"乘客"通常指的是乘坐车辆的普通人员,比如小轿车里的后排乘客。但对于货车来说,尤其是那些在车厢上工作的人员(比如装卸工、跟车人员),保险公司往往不认为他们是"乘客"。特别是当这些人员在车厢上工作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理赔。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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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前,务必搞清楚保障范围
不要只看"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个名称就以为所有在车上的人都能得到保障。要特别注意区分"司机"和"乘客"的定义,以及是否包括"车厢作业人员"。对于货车,建议额外购买"车上货物责任险"或"特种车辆作业人员险",这类保险专门保障在车厢上工作的人员。 -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小字部分
保险公司经常在合同中用小字注明"车上人员"不包括哪些人。很多人买了保险却没仔细看这些条款,出事了才发现自己理解错了。建议企业在购买保险时,要求保险业务员明确解释哪些情况可以理赔,哪些情况不能理赔,并保留书面记录。 -
对特殊岗位人员,购买专门的意外险
如果企业有员工经常需要在货车车厢上作业(比如装卸工、跟车人员),建议单独为这些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依赖车辆保险。这样即使发生类似本案的事故,也能确保员工得到赔偿,企业也不会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总结一下:
保险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关键要看清楚保障范围。特别是对于货车等特殊车辆,"车上人员"的定义非常关键。企业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问清楚"哪些人算乘客"、"车厢上的工作人员是否在保障范围内"等问题,避免像本案中的付某山一样,花了钱买保险却无法理赔。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类似情况:企业主认为自己买了全面的保险,结果出事了才发现有些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记住:保险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不是"保证书"。花点时间了解清楚,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