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公司名义交易未提供授权应自行担责-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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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28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2年7月17日,赵某通过微信与新郑市龙湖某店的经营者王某联系采购橡塑板、玻璃棉板、软管等建筑材料。2022年7月24日,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新郑市龙湖某店付款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付款9120元;2022年9月14日,新郑市龙湖某店收到货款20000元。2022年9月15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发送《合同的销货清单》,双方确认总货款为61219元。
2022年11月9日,赵某通过微信向肖某发送《合同的销货清单》;肖某微信回复:"好的,我今天忙,明天去公司看一下,跟他发给我的对一下!"2022年12月29日,赵某向王某发送微信:"下个月15号左右付款,到了第一时间给你转过去!"2023年2月9日,赵某向王某发送微信:"老肖款付给你了没有。你这个钱早点找他要,我在武汉,他在郑州,年前我就让他给你付"。
2024年9月3日,湖北某公司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肖某立即支付货款289527元及利息。之后,湖北某公司、赵某、肖某达成协议,其中约定:湖北某公司、赵某、肖某确认,截止2024年10月16日,共欠湖北某公司货款189527元、利息20689.37元,肖某自愿于2024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湖北某公司21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货款直接向赵某支付。2024年11月4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进行了确认。
赵某提交肖某出具的《承诺书》拟证明:承诺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由其支付,故新郑市龙湖某店的货款也应由肖某支付。在本案庭审中,新郑市龙湖某店陈述在向赵某催要案涉货款时,赵某让向肖某催要,但赵某与肖某之间的债务是否结清与其无关;货款共计61219元,扣除已付货款39120元后,仅请求支付货款22093元,但肖某或湖北某公司均没有支付。赵某陈述通过微信向新郑市龙湖某店的经营者王某购买货物时,没有提交湖北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向肖某支付的款项不包含新郑市龙湖某店的货款,双方之间的债务也没有清偿完毕。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赵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郑市龙湖某店支付货款220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209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时驳回新郑市龙湖某店要求湖北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你以为是替公司买东西,但如果没带"身份证"(授权文件),最后可能得自己掏腰包!
赵某通过微信向新郑市龙湖某店买材料,嘴上说代表湖北某公司,却没出示任何公司授权书。后来欠了2万多元货款,他辩称肖某承诺会付钱,自己不该负责。但法院明确指出:没授权就是个人行为,第三方没付款也不能甩锅。
为什么赵某必须自己买单?两大关键教训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1. "代表公司"不能光靠嘴说——授权文件是"护身符"
赵某全程用微信谈生意,既没盖公司章,也没出示授权委托书。法律上认定这就是他个人交易。就像你去餐厅说"我替老板来吃饭",但没带工牌,结账时餐厅当然找你要钱。
✅ 企业防范措施:
- 业务员对外签约必须携带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 微信沟通时主动发送电子版授权文件,并保存发送记录
- 收到货物时要求对方在送货单注明"收货单位:XX公司",避免个人签收
2. "让别人替你付钱"风险极大——第三方违约你照样担责
赵某让新郑市龙湖某店直接找肖某要钱,还转发了肖某的付款承诺。但法院认为:这只是赵某和肖某的私下约定,不能改变赵某对卖家的付款责任。好比你欠朋友1万元,说让小王代付,结果小王跑了,债主还是会找你追债。
✅ 企业防范措施:
- 约定第三方付款时,必须让第三方签署《债务加入协议》
- 在原始合同中明确写清"由XX公司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 每月核对第三方付款情况,发现逾期立即向原合作方追责
给老板们的实用建议:
- 签合同前做"三查":查对方身份证+查授权书+查公司营业执照
- 留证据要"三有":有书面合同、有付款凭证、有签收记录(微信记录也算)
- 转责任要"三确保":确保第三方书面确认、确保原债权人同意、确保完成债务转移手续
记住:生意场上"空口无凭"最危险。看似省事的口头约定、微信交易,往往埋着大雷。规范的签约流程多花5分钟,可能避免后期2年官司。从今天开始,让业务员养成"无授权不交易"的习惯,这才是企业最划算的"保险"!